赵彤律师亲办案例
不满女儿嫁北漂男 称其患病婚姻无效
来源:赵彤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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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读】

北京富家女李芳与外地北漂男张涛一见钟情,瞒着父母闪婚。李芳父母得知后,担心女儿落下“离婚”档案,竟以女儿存在精神残疾为由起诉确认两人的婚姻无效。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驳回了李芳父母的起诉。(文中人物为化名)据《京华时报》

【新闻细读】

  李芳的父母是某企业的高管,家庭条件较为优越,在北京有好几套房屋。20091119,李芳曾被北京安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20101221,李芳被中国残疾人协会认定为精神残疾三级。其间,李芳一直在北京各大医院积极治疗,病情基本治愈。

今年2月,李芳认识了外地来京务工的张涛,随后瞒着父母与张涛于314登记结婚。李芳的父母知情后一直未让张涛到家里。

【记者问】

问题一:按照法律规定,李芳是否可以结婚?李芳结婚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法律上对此如何判断?

【赵彤律师】

李芳的情况是可以结婚的。结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自然人为达到法定婚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自然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当然,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

1、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50%60%,所以禁止结婚。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白痴、呆子),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止结婚。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6.麻风病,这是以前的婚姻法第6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当然,现在医学发达了,认为麻风病只是一种普通的慢性传染病,且现在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这种病现在可防可治不可怕了,所以新婚姻法不再将此病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作为禁止结婚的疾病。但医学上仍认为患有麻风病又未治愈的,不应当结婚,因为麻风病是传染性疾病。

本案中,李芳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并且经过中国残疾人协会认定为精神残疾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李芳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但李芳在认识张涛的时候,李芳的病情已经基本治愈,具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应当说其自身符合结婚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李芳自愿与张涛登记结婚是合法有效的,不受父母的干涉,李芳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新闻细读】

  李芳的父母担心,如果此时让李芳与张涛离婚,虽二人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但李芳如若再结婚嫁人就成了离异再婚,对李芳不利。于是李芳父母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假称李芳被北京安定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并取得精神残疾证书,一直治疗未愈,主张李芳与张涛结婚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向法院起诉李芳与张涛婚姻无效。

【记者问】

问题二:李芳父母谎称女儿“有病”起诉女儿婚姻无效的行为是否违法?

【赵彤律师】

一方面,李芳父母这一行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案中,李芳的父母是某企业的高管,家庭条件较为优越,在北京有好几套房屋,而张涛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两家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差悬殊,由于门不当户不对,李芳的父母始终不同意自己女儿与张涛的婚事,于是才以女儿精神病未愈,提起了婚姻无效之诉。父母干涉婚姻长期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都把包办子女、卑幼的婚事作为父母、尊长的特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而在如今的文明社会,这种践踏现代文明的封建等级制度必然是要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婚姻法》,一贯保护婚姻自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对包办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根据《刑法》第179条规定,还须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案中,李芳虽曾患有精神病,但其在结婚之前已经治愈,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李芳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李芳的父母谎称自己的女儿“有病”起诉女儿婚姻无效,显然是不妥当的。

父母把子女养大成人,关心过问子女的婚事,给子女的婚姻问题提提建议,防止子女早恋或与不三不四的人谈情说爱,这不算干涉子妇的婚姻自由。是不是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关键在于有没有尊重子女的意愿,有没有遵循“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如果违背这一原则,就是干涉子女婚姻自由。

【新闻细读】

  李芳对张涛本来有感情,开始不同意与张涛解除婚姻关系,但后来从张涛的朋友处得知,张涛跟她结婚是看上了他们家有钱。李芳得知此事后非常伤心,想找张涛将此事问个清楚。但就在此时,张涛得知李芳的父母向法院起诉后便与李芳失去了联系。李芳知道自己受骗了,也同意确认自己与张涛的婚姻系无效婚姻。

【记者问】

问题三:张涛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何说法?

【赵彤律师】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变相的“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像张涛这样的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欺骗她人感情,意图达到“诈骗”他人的财物。

本案中,李芳得知张涛并不是真心的与自己相爱,而是贪图富贵,当张涛的心计被揭穿时,其却逃之夭夭,这再一次验证了张涛并非真心实意与李芳结婚,而是另有所图。那这种“骗婚”行为,能否作为刑事犯罪来打击呢?我国《刑法》对诈骗犯罪有这样的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刑法上的虚构事实,就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可以是虚构全部的事实,也可以是虚构部分事实。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为他人知道,便不会将财物交给犯罪分子。本案中,张涛并没有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所以很难以《刑法》中的诈骗犯罪追究其刑事上的责任。由此看来,本案张涛的这种“骗婚”的行为,目前还未上升到法律调整的范畴来。

这种“骗婚”行为仍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虽然法律和道德在调整方式上、动作机制上、强制方式上、解决方式上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要求,不能将所有的事情都归于法律来调整。在道德的范畴内,我们可以发挥道德多元性的优势,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对良心的谴责,以及通过内在的信念等来影响其外在的行为,将这种好逸恶劳的行为丑陋化,严厉杜绝以“骗婚”手段来危害社会。同时,我们也呼吁立法机构能够继续的完善相关法律,堵住法律的漏洞,不给那么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有机可乘。

【新闻细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芳系自主恋爱并自主登记结婚,其所患精神疾病已经治愈,不存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无效婚姻情形,驳回了李芳父母起诉确认李芳与张涛婚姻无效的情形。

  法院同时告知李芳,如认为与张涛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另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相关权利。

判决作出后,李芳的父母表示服判未予上诉。

【记者问】

    问题四:李芳怎样才能与不见踪影的丈夫离婚?

【赵彤律师】

由于张涛事后人间蒸发下落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李芳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关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之规定,李芳可以依法提起与张涛的离婚诉讼。首先,要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李芳可作为原告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缺席判决。最后,法院判决后,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经过公告送达之后,李芳与张涛的婚姻关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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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彤
  • 执业律所: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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