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可以起诉开发商吗
来源:刘向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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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务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于2003年9月10日以(2002)民立他字第46号批复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之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至此,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已经给出了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只要所诉的案件的范围在本《批复》的使用范围之内的,均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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