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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年终奖?
来源:陈艺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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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年终奖
     年根儿底下,最让上班族们翘首以盼的就是一年一度的大“红包”——年终奖。案例:陈某原系某报社职工。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陈某在报社工作,工作岗位为编辑、记者。2009年9月,陈某向单位提出辞职,并主张,根据报社其他相同岗位职工的收入情况,报社应向其补发2008年度的年终奖6000元。庭审中,报社对陈某所主张的年终奖不予认可,并提出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发放金额均属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范畴,报社需根据员工全年的综合表现来进行考评核定,陈某不能根据其他员工取得年终奖的情况来推断自己也应获得年终奖。
法院最终认定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的范畴,陈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年终奖是奖励性质的劳动报酬
     法官表示,“年终奖”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专用术语。一般情况下,年终奖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年底的时候以奖金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的劳动报酬。因此,年终奖应当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但是,年终奖又区别于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而且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据此可知,向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年终奖是劳动者在工资以外的收入,带有某些奖励的性质。
     年终奖的发放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劳动者的工作业绩、用人单位的盈利状况等。年终奖虽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但是否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发放方式等均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相关管理政策。
     有人会问,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只能抱着可遇而不可求的心态坐等“红包”的到来?法官提示劳动者在遭遇年终奖困惑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细读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明确自己的收入组成部分。如果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就年终奖的相关事宜做出明确承诺,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以便争议产生时判有所依。另外,很多用人单位虽然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细分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但在单位的员工手册中会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劳动者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时应认真学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谨防披着“年终奖”外衣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曾发现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取一部分押在单位,年底再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这种形式的“年终奖”其实就是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这种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加付赔偿金。
    3.妥善保留工资条,为日后主张权利保存凭证。虽然法律规定工资支付记录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但劳动者也应妥善保留工资条。司法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与劳动者手中掌握的工资条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候劳动者提交的工资条将是法院对事实进行认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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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艺平
  • 执业律所:
    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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