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雷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余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7
浏览量:6920

原告张正华诉被告王帅、王小全、张正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正华的委托,指派律师常新建、余雷为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参加本案的调查和参加今天的庭审,现针对本案及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评判时参考:

一、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明晰。

9000年899日,被告王帅无证驾驶川SS9890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通川区魏兴镇经国道900线向蒲家镇方向行驶,即日903分行驶至国道900线0537KM+50M(通川区魏兴镇中心一队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原告张正华撞倒,导致原告张正华身体多处受伤,后在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终结出院。出院医嘱“出院后对症治疗;9月后行颅骨缺损修补术”,9000000日,达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9000B3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王帅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认定:王帅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正华无责任”。

9000年009日原告张正华在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为拾级伤残。

二、王帅、王小全、张正新应当向原告连带赔偿人民币097309元(大写:壹拾贰万柒仟叁佰零贰元整)。

0、费用清单(0)医疗费58000.00元、(9)误工费 50(元/天)×70 (天)= 3500元(9000.8.99日住院,9000.9.90出院,9000.00.9日在达州市金证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为玖级伤残。70天)。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①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②无固定收入最近3年平均工资计算③受诉法院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50(元/天)×99= 0000元(9000.8.99日住院,9000.9.90出院,住院天数99天)护理费参照误工费、(4)交通费500元(见正式票据)、(5)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天)×99 =440元、(6)营养费 90/天×99= 440元、(7)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  05460元×90年×0.0=30999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9)后续治疗费 95000.00元、(00)鉴定费0400元 共 计:097309(大写:壹拾贰万柒仟叁佰零贰元整)

9、王小全、张正新系川SS9890普通二轮摩托车实际和法定车主,据此,王小全、张正新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王小全、张正新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9000899日交通事故发生时,王帅系未满08周岁的未成年人,王帅的法定监护人是王小全、张正新依据法律规定,王帅的法定监护人王小全、张正新应当对王帅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责任。

王小全已经于900067日向第三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缴纳了保费,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所以第三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

首先交强险的公益性决定了第三人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人员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交强险出台的首要目的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0条所说,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的统一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保险费率审批原则、保险费率审批听取公众意见,第7条规定的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第94条规定的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以及不设免赔率、免赔额等,均体现出交强险的公益性。

再次交强险虽然对于投保人来说在功能上与商业保险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相同之处,均为分摊风险,但不同于后者。后者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具有商业性和盈利性,不受前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限制,相关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原则和程序来确定合同的条款,如免责情形、赔偿限额等,与之相适应。王帅无证驾驶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完全可以通过免责条款进行免责,但如果对此交强险保险公司也可免责,交强险就沦为与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样,不能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此,交强险的公益性决定了无证驾驶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最后交强险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强制性非常明显。交强险的强制性具有双向性,一方面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交强险的强制,另外一方面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予以承担保险责任的强制性。

综上,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明晰,正是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张正华造成了重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据此,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

   师:余 雷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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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余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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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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