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腾欧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起诉书
来源:谢腾欧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7
浏览量:75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所有名称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起 诉 书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现住达州市通川区某小区,身份证号码略,工作单位:略。联系电话:略。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现住达州市通川某小区,身份证号码:略,工作单位:略。联系电话:略。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依法判决婚生女李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婚生女李小某读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3.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4.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事实及理由:

原告李某某为受伤转业军人,现在某单位工作。被告张某某为新智强员工。原被告于9x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也曾有过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并在9x年农历xx日生下女儿李小某,现女儿在达x中读高三。

被告张某某喜欢打麻将,在201x年打麻将时认识了王某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虽经家人屡次劝解,被告仍不顾家庭和谐与社会影响,我行我素,继续与王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甚至还发生王某某前往原告家抢人事件,双方发生争执打斗,原告不得不报警,某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处理此事。现在被告甚至发展到与其情夫在外租房居住。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

原告在单位购得集资房一套,面积93.3平方米。购买该套集资房时,由于被告的户口没有与原告在一起,因此在购买单位集资房时只能享受到原告和女儿的两人福利。且原告作为为国受伤的转业军人(x级伤残),加之被告出轨给原告的伤害,因此在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当原告多分,而被告少分。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做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李某某

     2012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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