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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某诉王大某离婚诉讼起诉书
来源:谢腾欧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7
浏览量:707
 

为保护当事人,本起诉书所有姓名均用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原告:李大某,女,汉族,达县人,现住某某职工宿舍,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告:王大某,男,汉族,达县人,现住某某职工宿舍,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186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学费由原被告每人承担一半,被告每月支付

生活费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事实及理由:

原告李大某与被告王大某9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9854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曾十分幸福,并在199985有了婚生子王某某。

被告王大某是货车司机,经常在外出车,不出车时常常在麻将馆打麻将。被告在2011年打麻将时认识了张某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原告及家人多次进行规劝,然而被告屡教不改,甚至发生了前往张某某家抢人的丑闻,在与张某某丈夫杜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后,杜某某报警后某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处理此事。现被告甚至发展到与情人在外居住。

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鉴于被告出轨行为,因此在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当原告多分,而被告少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做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大某

2012  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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