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大某,女,汉族,达县人,现住某某职工宿舍,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告:王大某,男,汉族,达县人,现住某某职工宿舍,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186xxxx。
案由:
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学费由原被告每人承担一半,被告每月支付
生活费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事实及理由:
原告李大某与被告王大某9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98年5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曾十分幸福,并在1999年8月5日有了婚生子王某某。
被告王大某是货车司机,经常在外出车,不出车时常常在麻将馆打麻将。被告在2011年打麻将时认识了张某某,两人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原告及家人多次进行规劝,然而被告屡教不改,甚至发生了前往张某某家抢人的丑闻,在与张某某丈夫杜某某发生争执并打斗后,杜某某报警后某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处理此事。现被告甚至发展到与情人在外居住。
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鉴于被告出轨行为,因此在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当原告多分,而被告少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做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大某
2012年 6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