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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至关重要
来源:曾斌律师
发布时间:200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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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至关重要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也就是说,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按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优于一般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别诉讼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还有如《担保法》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等等

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在办案实践中,本律师发现许多当事人忽视了诉讼时效问题,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甚至败诉的境地。权利人必须注意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行使其权利,且一定要保留好追索的相关证据,否则极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如果已过了诉讼时效,也要努力想办法将时效重新延续,可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利用特快专递邮寄催收通知、催款函等、通过公证部门公证催款行为、催款时进行录音等等方式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再重新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缺乏有力的书面证据来证明你的催收行为,很可能导致不利的结果。本律师接触过许多这样的案例,今后将会一一写出,供大家参考。

另外,本律师认为,《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仅仅为60天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劳动者与公司相比,本就处于弱势地位,许多人也欠缺必要的法律知识,遇到不签合同、不买社保、不发工资等情形,往往只能是一忍再忍,实在忍无可忍了才想起去仲裁,60天可以说一晃就过,劳动者往往就面临仲裁时效已过,请求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后果。建议立法部门应作相应修改,适当延长仲裁时效期间,本律师认为至少应为六个月时间。

    诉讼时效,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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