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军律师亲办案例
《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
来源:姜爱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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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羁押不通知受到严格限制,老刑诉法规定了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这也导致了不通知家属被滥用,事实上是否通知家属并不影响刑事侦查程序的进行,也不会影响到侦查效果。新刑诉法将不通知的情形限定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两种犯罪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是一个长足的进步,但我认为遗憾的是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即使通知家属也不会影响侦查,同时对于不按时通知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使得该规定在执行时必将如律师会见权一样打折扣。

  2、新刑诉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取证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但同时又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的规定使得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取证原则打了不小的折扣。我个人意见把新刑诉法9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改为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回答应当如实更符合立法本意。但愿新刑诉法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得到落实,使得打黑过程中不再有黑打

  3、新刑诉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予以一定处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同时还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机关应采取保护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同时赋予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请求保护的权利。立法本意是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较低的问题以促进公正审理,但我对该条的效果持观望态度且保护证人的范围规定过窄并缺乏措施和经费保障。我认为只要需要,任何在诉讼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都应得到充分的保护。

  4、在实践中存在一二审法院来回踢皮球的情形,新刑诉法更加明确和细化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应依法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避免了现存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有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求一审法院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变相加刑等规避上诉不加刑的情形。

  5、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比如大家关注的赖**案,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就要等到审判程序结束判决生效后才能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新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并设置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更有利于打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犯罪。

  6、我认为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是一个明显的立法进步,老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使得侦查阶段多了许多暗箱操作的空间与可能性。新刑诉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还构建了一套以参与、说理、投诉为特点的沟通机制:如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权申诉或者控告。同时,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和诉讼权利得到了加强: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以避免打击报复。刑法306条虽然未被取消,但刑诉法做了一点限制性的规定,也算是向着尊重和保护人权方向的前进吧。

  7、新法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是立法机关充分考虑社会现状,体现司法社会效果所做出的得民心之举。在以往的司法经验中,由于量刑标准比较苛刻,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较低,许多被害人无法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与被告人关系十分紧张。有的法院往往法外开恩,有的刑事法官面对伤害案件甚至发出了不判缓刑谁赔钱这样无奈的感慨。新刑诉法明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了避免花钱赎刑等危险,和解范围限制在部分危害较轻的犯罪,而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强调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8、为了切实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诉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改变了过去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部分,监视居住较少适用的状况。至于大家关注的第73条的问题,下一个大问题单独谈。

  9、新刑诉法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更加有力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并使得他们不因存在不良记录影响工作、升学等。

  10、死刑复核落实少杀、慎杀原则,再次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诉法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比草案中可以讯问被告人有了质的进步。这就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为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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