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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的水坑

作者:袁玉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0-07-11 07:56 浏览量:526

随着天气日益炎热,中小学生也迎来了一年一度的暑假假期。每年放假的时候,学校都会进行一些必要的安全教育,可是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悲剧接连上演。在以后的节目中,我们会陆续介绍一些与学生安全有关的案例,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这些案例给收音机旁的同学们和家长提个醒,提高风险意识、维护自身安全,度过一个快乐平安的假期。

今天我们介绍给大家的是一起小学生游泳时溺水身亡的案例,小刚(化名)在村头的水坑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他的父母悲痛欲绝,事后他们找到挖坑取土的砖瓦厂和村委会,要求他们对小刚的死进行赔偿。究竟谁要为这件事承担责任?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节目。

2007年7月的一个下午,由于天气非常闷热,某村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小刚(化名)找到同班同学晨晨(化名),两个人吃完午饭后结伴来到位于村头的一个小水坑旁边。他们看到坑内积水虽然不多,但还比较干净,便脱去衣服一同跳入水中。小刚在水中游了一个来回,还在水坑的中间潜下去试水的深浅。他站在坑底手恰好能够露出水面。晨晨看到水很深,因为年龄较小心里有些害怕,便独自一人小心翼翼返回坑边,而小刚则继续从水坑的两头来回往返,游来游去。突然听见啊的一声,小刚在水中消失得无影无踪。

站在岸边的强强看到眼前发生的一切,吓得连忙跑回家中叫人前来营救。当村民们争先恐后跑到坑边时,发现水面异常平静,像是什么也没有发生过一样。

一些熟悉水性的村民根据晨晨的叙述,纷纷下水寻找孩子的下落。一个小时后,小刚被找到。令人痛心的是,因为溺水时间过长,小刚已经停止了呼吸。

发生恶性溺水事故的水坑位于村子东头,南北长约五十余米,东西宽度约三十米,最深处达两米多。是村子附近的砖瓦厂用推土机取土时留下的,由于刚下过几场大雨坑里积满了水,这才成为一个夺命的“杀手”。

小刚的父母得知儿子的死讯悲痛欲绝,他们怎么也不相信刚刚还活蹦乱跳的孩子一转眼就永远的离开了他们。他们决心为孩子的死讨个说法。他们找到挖坑取土的砖瓦厂、土地隶属的村委会以及和小刚一起去游泳的晨晨,要求他们共同为小刚的死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小刚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砖瓦厂、村委会和晨晨的父母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余元。

在答辩中,晨晨的父母认为是小刚邀请自己孩子去游泳的,而且晨晨9岁,比小刚的年龄还小一岁,也是未成年人,不应承担责任。村委会认为土地已经租给砖瓦厂使用,自己也不应承担责任。砖瓦厂认为小刚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而且水坑并不临路,是小刚自己跑去游泳的,对他的死砖瓦厂没有过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要点:

1、小刚和晨晨在村边的水坑游泳,小刚不幸溺水身亡;

2、水坑是砖瓦厂取土造成的;

3、水坑所在的土地是村委会承包给砖瓦厂使用的;

4、小刚的父母要求砖瓦厂、村委会和晨晨的父母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花季少年命丧水坑,他的父母痛心疾首。同去的未成年人晨晨、水坑的始作俑者砖瓦厂、土地的管理者村委会,究竟谁对小刚的死承担责任?我们一起来听听律师的分析点评:

主持人:每年的暑假期间,我们总能听到一些关于孩子溺水的媒体报道。在今天的案例中,小刚在村头的水坑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他的父母要求砖瓦厂、村委会和晨晨的父母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关于这个案例我们依旧请来专业律师为大家做精彩点评。今天我们请到直播室的嘉宾是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袁玉涛律师,首先我们请出袁律师,你好,袁律师。

律师: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学生假期安全教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每到放假的时候,学校总是不厌其烦地强调。但有些学生和家长并没有引起重视,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悲剧就在这不经意间发生了。我们先来请教一下袁律师,对于这类未成年人发生的安全事故,它的责任怎么分配呢?

律师: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成年人发生安全事故,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首先由造成损害的人承担责任。

律师: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主持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是这样,但是学校和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有个前提,就是它具有过错。

主持人:本案并不是发生在校园,而且也没有致害人,未成年人小刚跑到村边的水坑游泳出现了意外。这种情况怎么分配责任呢?

律师:对于未成年人,他的监护人要履行监护义务,教育他、约束他不要到危险的地方去。使他能够识别危险,具有一些必要的、使自己避免受到伤害的能力。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来说,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是第一位的。

主持人:就是说他的父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律师:对。其次呢,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要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其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应当看到的是,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对儿童造成的损害,主要的是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本身,以及有关这种活动的设施设备,是它们的危险因素造成了儿童的人身损害。

主持人:就像本案中的砖瓦厂,他们挖坑取土,在雨季形成积水,对儿童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律师:而且他们在这件事情上是有过错的。对于一个长50米、宽30米的水坑,可能会发生有人溺水的危险,应该说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砖瓦厂对这种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具有合理的预见,并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他有责任消除危险,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儿童的人身损害。由于砖瓦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儿童人身损害的,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袁律师,村委会认为土地已经租给砖瓦厂使用,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他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村委会的说法是合理的。土地承包之后,它的使用权就转让给砖瓦厂,由砖瓦厂对土地实施控制、管理并从中受益。村委会虽然收取一定的租金,但他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让他承担责任是不合适的。

主持人:除了砖瓦厂和村委会之外,还有一个被告是晨晨,他和小刚一起去游泳,最后小刚遇难。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晨晨的父母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呢?

律师:晨晨同样是一个未成年人,他只是被动的跟随小刚去游泳,而且事后他及时通知成年人来施救,他能做的都做到了。他不应该、法律也不能苛求他承担更多的责任。既然晨晨没有责任,那么他的监护人也不用承担责任。

主持人:究竟谁为小刚的死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下面我们为大家揭开谜底。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刚的父母未能恰当地履行监护义务,致使小刚跑到村外游泳遭遇不幸。砖瓦厂对坑中存有积水可能发生危险应当具有合理的预见,而没有设立提示牌,也没有设置必要的防护措施,与小刚的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最后法院判令砖瓦厂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刚的父母两万八千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村委会出于人道主义拿出5000元对小刚的父母给予补偿。另外保险公司依据小刚在学校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赔付给他的父母1万元。

主持人:看来法院判决砖瓦厂承担了次要责任,村委会也自发的给予了适当的补偿。但是这些与父母失去孩子的伤痛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袁律师,关于这个案子,你有什么可以提示大家的吗?

律师:希望全市的中小学生,特别是郊县的中小学生,要吸取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要私自或结伴去河塘沟渠游泳。同时也希望学生家长,要切实负起监护责任,看好自己的孩子。特别是学校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让未成年人能够具有必要的识别各种危险的本领,具备让自己避免受到伤害的能力。这样才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避免悲剧一再发生。

主持人: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家庭的希望。每一个遭遇不幸的孩子背后,都有一个不幸的家庭。学生的安全教育不能松懈,因为它关系着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平安。好,今天的案例解析就到这里,感谢听众朋友们的收听,也感谢袁律师来到直播室参与现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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