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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青春价值几何?

作者:袁玉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0-07-11 07:55 浏览量:554

今天我们介绍给大家的是一起青年男女同居数年后分手,女青年向男青年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案例。白雪和郑军(两人名字均是化名)是高中同学,两人长期同居,白雪用自己打工的收入供养郑军读完大学。后来两人分手,白雪提出要郑军支付巨额的青春损失费。她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

白雪和郑军从高中起就是同学。他们同样来自农村,家境都不是太好。同病相怜的感觉让他们引为知己,并且结下了深厚的友谊。高考成绩揭晓后,两人同时落榜。于是他们经过商量,决定让分数比较高的郑军继续复读,白雪则打工供养郑军。为了照顾郑军的生活,他们在外面租房开始同居。

第二年,郑军如愿考入一所名校。白雪为了让郑军安心读书,放弃了自己再次参加高考的念头,专心打工供养他。白雪学习的财会知识,考取了会计资格证书,省吃俭用把自己节余的工资全部资助了郑军。几年后,郑军又考取了本校的研究生。在这期间,郑军假期回家的时候一直和白雪住在一起。他告诉白雪自己准备留校,将来会把白雪迁入学校所在的省城。

八年的同居期间,白雪一共做了三次人工流产,并且导致生育能力丧失。突然有一天,郑军告诉她,他毕业后想留校必须同校领导的女儿结婚,这是他唯一的机会,希望白雪能够成全他。并且两人差距越来越大,自己不爱她了,希望白雪重新找到自己的真爱。

白雪听了如同晴天霹雳,她怎么也不能接受这样的现实。自己八年来含辛茹苦、省吃俭用,为供他读书花费了大概5,6万元。而且为他丧失了生育能力。她一怒之下把郑军告上了法庭,要求郑军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20万元。

读过法学硕士的郑军早已有所准备。在答辩中,他提交了白雪写给他的情书,白雪在信中曾经这样写到:这么多年供养郑军,自己无怨无悔,不管怎样,也不会让郑军还钱。郑军认为白雪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她资助了自己多少钱,即使有也是白雪对自己的自愿赠与。白雪以青春损失费的名义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白雪的诉讼请求。

本案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要点:

1,    白雪和郑军是同学;

2,    两人约定白雪打工供养郑军上学,两人开始同居;

3,    同居八年期间,白雪供养郑军读完大学,考上研究生;

4,    郑军要求与白雪解除同居关系;

5,    白雪要求郑军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20万元。

青春损失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未婚同居如何定性? 我们一起来听听律师的分析点评。

主持人:随着社会观念的嬗变,法律制度的松绑,未婚同居现象成为很普遍的社会常态。青年男女的同居生活如果不能以婚姻家庭来结束,在终止时很可能会发生经济上、甚至非婚生子女扶养方面的纠纷。本案就是一起向同居男友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案例。我们还是请来专业律师来对案件做精彩点评。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袁玉涛律师,首先我们请出袁律师,你好,袁律师。

律师:主持人好。

主持人:在本案中,白雪用自己打工的收入供养郑军上学。后来两人分手,白雪提出要郑军支付巨额的青春损失费。袁律师,请你谈谈青春损失费是个什么样的概念好吗?

律师:好的。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这个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它之所以为广大群众熟悉,是因为在近年来报刊、杂志在报道经常使用这样一个词语来描述。

根据大家认可的意思,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为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这种补偿就是所谓的青春损失费。

主持人:青春损失费在我们法律中能够找到依据吗?

律师: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为这样,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近年来,随着这类案件越来越多,法律也不得不直面这一难题,但是至今“青春损失费”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

主持人:如果青春损失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白雪的诉讼请求就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我们一起来关注本案的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白雪供养郑军上学,没有证据证明具体金额,而且在书信中明确表示是自愿赠与,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与支持,依法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虽然这个结果是依法作出的,可是白雪的遭遇毕竟很令人同情。袁律师,我们也听说过有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事情,他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吗?

律师:对于这种赔偿,主流观点认为:“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注意这里是基于婚姻关系,并不是本案中这种同居关系。在因恋爱分手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案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损失费、贞操权等为理由要求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自愿以青春损失费名义给付的经济补偿不在此限。

主持人:袁律师,说起同居,人们马上就会想起一个词语“非法同居”。同居和非法同居的区别在哪儿?

律师:非法同居”这个词语来源已久,原来也确实能找到法律依据。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个时候,人们发现,“非法”两个字被取消了。等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更加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态度足以表明,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法院对此不再理会,不再干预。这也足以说明“非法同居”这种提法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

主持人:这是不是说,现在已经不存在非法同居这个概念了呢?

律师:也不完全是这样。对于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没有法律规定禁止男女同居,所以就不说非法同居了。但是有一种同居还是非法的,那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行为仍然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主持人:对于正在或者准备同居的青年男女,袁律师,你有什么提醒他们的吗?

律师:我想说的是,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非婚生子女扶养问题、甚至受到的身体上、精神上的创伤,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和解决。就像本案中的白雪,这段同居生活给她带来的伤害,足以影响她的一生。

主持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每天关注一个精彩案例,每天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今天的案例解析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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