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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爱情

作者:袁玉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0-07-11 07:54 浏览量:482

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一起因为离婚引起财产纠纷的案例。廖小川和沈莹莹是二婚夫妻,两人结婚数年后因为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妻子沈女士拿出廖先生亲笔签下并经过公证的忠诚协议,要求法院将全部财产判归她一人所有。夫妻之间存在怎样的忠诚协议?公证的爱情何去何从?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

廖小川和妻子沈莹莹是在一次联谊会上认识的。当时两人都已经离婚,准备重新组织家庭。在热心人的撮合下,他们很快就开始了交往。相处过一段时间以后,两人感觉都挺不错,于是开始谈婚论嫁计划两人未来的生活。

廖先生和沈女士都是二婚,为了家庭婚姻的稳固,两人商量之后约法三章:夫妻双方要保证忠诚于对方;不私自单独和异性外出;不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无论谁违反了约定,对方有权离婚,有过错一方必须放弃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和家庭全部财产。为了保证这份声明有效,两人还专门去作了公证。

婚后两人恩恩爱爱、感情很好,夫妻俩同心协力经营的建材门市生意也是相当火爆。当他们买下第二家商铺时,夫妻俩经过商量,妻子负责原来的店铺,由丈夫去经营管理新买下的商铺。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妻子沈女士发现丈夫开始夜不归宿,偶尔回一趟家对她也很冷淡。凭着女性的直觉,沈女士嗅出了第三者的味道。于是她跟踪丈夫,发现他在外面租了房子,和一个女人同居。

沈女士拿出那份忠诚协要求离婚,并提出全部财产归自己所有。廖先生不服,于是两人走上法庭。

廖先生辩解说,那份忠诚协议是在沈女士的哭闹和强烈要求下签订的,不是自己的本意,而且沈女士也曾经和一个客户关系暧昧,自己都没有深究,要求法院平均分配家庭财产。

本案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要点:

1,    廖先生和沈女士是一对夫妻;

2,    他们签订忠诚协议,有过错一方在离婚时必须放弃家庭财产,并把协议进行了公证;

3,    廖先生有了外遇,沈女士提出离婚要求获得全部财产;

4,    廖先生说签订忠诚协议不是自己的本意,要求评平分财产。

夫妻之间存在的忠诚协议是不是有效?沈女士能不能获得所有的家庭财产?让我们一起听听律师的分析。

主持人:今天的这起关于婚姻家庭的案例特别有意思,一对夫妻在结婚时签了一份忠诚协议,而且进行了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爱情也没能永久,两人为是否按照协议分割财产争执不下,最终走进了法庭。我们依旧请来专业律师为大家做精彩的分析点评,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袁玉涛律师,首先我们请出袁律师,你好,袁律师。

律师: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廖先生和沈女士在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袁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应该怎么看待这份协议呢?

律师:所谓协议,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合同,它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合意。我们说夫妻都是自然人,也属于平等主体,他们约定的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分,其实也是一种合同。

主持人:夫妻之间的这种协议的效力怎么样呢?

律师:一般来说,合同有效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合法,你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约定违法犯罪的内容。二是真实,必须是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在受胁迫或者欺诈时签订的合同,它的效力是有问题的。

主持人:在本案中,两位夫妻把他们的忠诚协议进行了公证,袁律师,你能不能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公证是起什么作用的?

律师:公证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有很多,比较贴近百姓生活的主要是这么两种:一是审查作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要依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调查,以防止违法活动和无效合同的出现。

主持人:公证人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公证的事项进行审查。这是公证的第一个作用。

律师:二是证明作用,公证机构初步审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对要证明的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见,并依法予以证明。这种证明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
主持人:看来公证的另一个作用是利用公证机构的公信力来认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高证据效力。
律师:是这样。当然公证还有监督作用,比如博彩业进行的公证。以及规范、普法、沟通等作用。
主持人:廖先生和沈女士可以签订忠诚协议对共有财产进行约定,而且经过公证,那么廖先生在答辩中提出的不是自己本意的理由,会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呢?我们一起进入下一个环节,看法院最终做出了怎样的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证处出具的关于夫妻签订忠诚协议的公证书,从公证的内容和程序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认定这份公证书有效。廖先生无法提供签订忠诚协议不是自己本意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该协议和公证书内容,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全部家庭财产归沈女士所有。廖先生没有上诉。
主持人:看来廖先生的答辩理由没有得到支持。袁律师,除了公证书的证明效力较高之外,廖先生的败诉还有别的原因吗?
律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为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对于发生以上情形导致离婚约定了对财产如何分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视为是过错方对于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法院依照协议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主持人:如果在本案中,两人没有签这份忠诚协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沈女士可以向廖先生要求损害赔偿吗?她可以向和廖先生同居的那个女人要求赔偿吗?
律师: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要求损害赔偿。这种赔偿除了对方有过错外,还需要具备几个条件:1,必须和离婚要求一起提出,不能不提离婚单独要求赔偿;2,法院准予离婚,不准离婚也不能要求损害赔偿;3,只能向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提出,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所以,沈女士不能向和廖先生同居的女人要求赔偿。
主持人:虽然签订忠诚协议并进行公证使沈女士赢得了官司,获得了全部家庭财产。但是两个人之间的爱情却不是通过协议和公证能够保证的,婚姻需要两个人的呵护,爱情才能永葆青春。好,今天的案例我们就讲评到这里,感谢听众朋友的热情关注,也感谢袁玉涛律师参与今天的现场讨论。接下来的时间是律师帮您办,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请您拿起听筒,拨打我们的 *** ,来参与我们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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