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占锋律师亲办案例
约定违约金 “过高”不可取
来源:董占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5
浏览量:237
约定违约金 “过高”不可取

  2009年,刘(女)与王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女。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在2011年1月4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王每月1至5日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孩子十八岁为止,同时约定,如果王不按时给抚养费,要自愿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可从2012年4月开始,王就不给女儿抚养费,于是刘诉至法院要求前夫给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原、被告明确约定了给付抚养费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损失应为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被告要求,应当予以降低。最终法院判决王强给付违约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妨在离婚协议中加上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但要注意,并非所有事情都可以用违约金的方式来防止违约,双方的约定中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比如说,不可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而像约定子女探望权、给付子女抚养费或给付一方经济补偿金等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虽然很高,但至少其约定的前提和内容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可刘玉叶最后没有拿到10万元,是因为这笔违约金“过高”了。

  违约金是高还是低,要看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减少违约金,一旦低于损失,则可以增加。发生这种情况时,当事人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才会予以调整。

  律师建议:

  我们在合同约定中不要“漫天要价”,因为法律规定是有一定限度的,要价太高反而最后落得一场空,因此违约金的约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以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为准,该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都要有证据证明。如果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建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为未付款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因为逾期付款纠纷的争议标的是金钱给付义务,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标准,只要不超过4倍即可受到法律保护。同时,要提醒受损害一方要留意保留受损失的证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违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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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董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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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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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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