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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来源:余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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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德诉潘大全、张小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上诉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上诉人王其德委托,指派律师余雷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结合庭审及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二审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判时参考。

一、王其德与张小毅于201191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临巴张小毅私人住宅宿楼木工)》属于无效合同,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1年916日,张小毅将自己的房屋修建中的模板制作承包给王其德,张小毅与王其德签订的《承包合同(临巴张小毅私人住宅宿楼木工)》,因为王其德不具备模板制作等相应的资质,规避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3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据此,王其德与张小毅于201191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临巴张小毅私人住宅宿楼木工)》属于无效合同,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潘大全因为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所以应当对自己的伤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通过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及本案当事人张小毅提供的证据,均能够清张的清张的证明;在本次事件中,潘大全存在重大过错,对因自身的重大过错行为造成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王其德和证人何中成、邓成仁均能够证明,20111020日中午潘大全在家里喝酒并醉酒的事实,在潘大全自身还处在醉酒中来到工地干活。其次,邓成仁在潘大全出事前反复提醒了潘大全将搁板搁稳,潘大全却置若罔闻并未理睬,最终才导致潘大全从2楼约5米高处坠落,造成胸部受伤的客观事实,据此,潘大全因为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所以应当对自己的伤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三、王其德与张小毅不是加工承揽关系,是雇佣关系。

四、王其德和潘大全在本次纠纷中一同受雇于张小毅,张小毅是雇主,张小毅应当对雇员潘大全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王其德和潘大全在本次纠纷中一同受雇于张小毅,王其德始终是在从事雇主张小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潘大全在工地上干活也是得到了雇主张小毅认可并知晓的客观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据此,王其德和潘大全在本次纠纷中一同受雇于张小毅,张小毅是雇主,张小毅应当对雇员潘大全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五、王其德在本次纠纷中,无过错,王其德和潘大全系张小毅的雇员,张小毅是雇主,据此,王其德不应当对潘大全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张,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恳请二审法院驳回潘大全要求王其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依法予以改判。

以上律师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 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余雷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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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余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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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1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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