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浩泉律师亲办案例
善辩的律师和沉默的法官
来源:曾浩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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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句法律人耳熟能详的话,意思很浅显,似乎表达了人们对律师和法官的某种期望。

    在这里,我只想谈谈这句话的后半句——沉默的法官。

    天平,象征的是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折射到法官身上,应当还赋予了中立的意义。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何能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并能就争讼的案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这当然取决于他的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等个人因素,同时还有赖于程序法、实体法以及司法环境等方面的制约和保障。但是贯穿于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法官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和最终裁判者,他对案件所作出的言行往往直接而深刻地影响着案件的当事人,同时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之下,有些当事人为了获得案件的胜诉,或者试图让法官接受、领会自己对案件的观点,也会通过一些正当或者非正当的手段去影响法官。在这样的局面当中,我认为法官的沉默就显得尤为重要。沉默,在这里并不能单纯地理解为一个人的性格,它应当是法官在其职业生涯或者身处工作环境里面时的一种精神特质和职业素养。法官的这种沉默,或许会给人一种神秘感,但在我看来,却更能体会到他端坐于法律威严而神圣的殿堂里超然物外的庄严形象,以及当事人从他的身上所能感受到的公平和正义发出的光辉。

    当然这样说,并不表示我心中的法官形象是一座沉默寡言、只会装样子吓吓人的泥菩萨。法官也是人,有七情六欲。但他又不是普通的人,因为他是法官,因此不管是在审理案件时,还是社交场合中,他的言行和活动的范围,依然受到了诸多的限制,或者虽无明文禁止,但也应有自律和自觉,以不损害他在公众眼里已有的公允清正的形象和与法律相随的地位。我在本文中所说的法官的沉默,一是表现为不言,二是表现为慎言。在诉讼的过程中,主要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案件作出判决之前,不向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试图了解案情的媒体、公众等发表任何关于案件的意见,也不对当事人对案件所陈述的意见、媒体等对案件特别是一些大家关心的“热门”案件所作的报道甚至倾向性、猜测性的报道作出任何反应。虽然他在所见所闻之后觉得这些意见非常在理,或者是荒唐透顶。他对案件形成的意见即对案件作出的裁决,只能以裁决书的形式展现在当事人或公众面前。因此,一份措辞严密、逻辑分明、有理有据、审判程序和实体依据均无懈可击的判决书,胜过了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的千言万语,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各方的意见和法官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推断的过程和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结果跃然纸上,甚至,法官的专业素质和个人魅力也可以从令人折服的字里行间读出来。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除了为查明事实而向当事人提问之外,其余的时间则应以倾听为主。这样,通过当事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再加上交叉提问,案件的事实真相得以在法官的心中逐渐浮现,正所谓事实越辩越明,而对法官来说则是越听越明。这也是西方的法律女神像为什么蒙上了双眼的理由。我最不能接受的是,在开庭过程中,法官坐在审判席上喋喋不休,在听当事人陈述案件意见时,流露出急人之所急或者赞许而频频点头的神情,或者对当事人“循循善诱”,或者由于自己的观点与某一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合,而当场反驳甚至于跟当事人当庭辩论起来。出现这种情形,不管法官是出于什么目的,我想都是极其糟糕的,这样的法官所作出的最后判决,不管是公正还是不公正的,其效力在当事人的心目中已经打了折扣。三是在面对当事人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或者媒体的采访时,应当慎言。哪些能说哪些不能说,了然在胸界线分明。特别是在针对某个个案发表有关言论时,更应当字字斟酌句句小心,否则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甚至还会误导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本人作为律师,在与法官打交道的过程中,就听到过有法官说“营业执照不是证据,不用出示质证(在法庭调查时)”、“律师只能查阅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能查阅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第三人不能在起诉状中列明,只能在起诉后申请追加”等等“法律意见”。这些说法,虽然只能代表少数法官,难免有以偏概全的嫌疑,但也反映了一些法官过于随意地发表自己的言论,甚至以此指导自己和他人的工作。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一部分法官的素质和法制进程确实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在诉讼过程中,我更喜欢看到的是沉默的法官,以及法官沉默背后的活的法律。法官的中立和法律的公正,在沉默之中得以充分的体现。孔子说过:君子讷于言而敏于行。此话用于法官身上,所言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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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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