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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讲座
来源:曾浩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9
浏览量:590

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讲座

文/曾浩泉

    下午,由律协组织安排,在珠海中院的“正义厅”听陈卫东教授作题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讲座。讲座内容主要是围绕全国人大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展情况,就刑事诉讼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听来均有切身的感受和体会。记得在六年前,曾经听过樊崇义教授关于刑事证据立法的演讲,当时对于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并在此基础上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满怀着希望。但六年过去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否还在沿袭过去的老路而停滞不前呢?我们的人权是否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得到更多的保障呢?下面是根据这次陈教授的演讲笔录整理出的一份提要,与同行一起分享。

    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主讲:陈卫东教授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1、内容落后、保守,与国际刑事诉讼准则标准与很大差距;

    2、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不完善,尚不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2-300年前的刑事诉讼法条文;

    3、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但我国在1997年就已经签字的联合国“两权”公约,至今没有得到全国人大批准;

    4、诉讼程序与制度脱节,缺乏保障性、配套性条款。例如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得刑讯逼供,但如何防范、刑讯逼供形成的非法证据如何排除等问题却没有相应规定。

    二、侦查程序的问题:

    1、侦查权力过于集中:例如公安机关几乎拥有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所有权力,而且是自己决定自己执行,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既非司法又非行政,存在侵权行为时,缺乏诉讼等救济途径;

    2、警、检关系不顺:国外一些国家和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大多是检察机关领导、指挥侦查机关的侦查,以便侦查行为统一、可控,有利于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而我国则如“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侦、审脱节,司法无法规制侦查;

    3、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难;

    4、刑讯逼供和羁押问题严重:侦查手段主要还是由供(套取口供)到证(收集证据)模式,12-15%的刑事案件通过审讯方式破案。存在严重的“冻、烤、晒、饿”、精神刺激、药物麻醉、威胁利诱等刑讯逼供现象,甚至还有事先制定刑讯逼供提纲的现象。法院无法排除此等非法证据。羁押问题:羁押率过高,达90%以上,远远超过欧美等国家的10%左右。还有长期羁押、超期羁押等问题。

    相应对策:

    1、优化侦查权力配置,引入侦查行为如拘留、搜查、讯问等司法审查机制;

    2、建立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的格局;

    3、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律师法》;

    4、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5、推行审讯时律师在场制度,没有律师签字的讯问笔录,法院可不采信;

    6、建立和落实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如对非法证据的合理怀疑、举证责任、非法证据的确定标准等作出规定,可对此召开听证会。

    三、起诉程序的问题:

    1、批捕问题:批捕程序行政化,应引入司法程序,或将批捕决定权交给法院,是否批捕,可由控、辩、裁三方进行听证;

    2、对高检出台的“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异议和评论;

    3、对暂缓起诉问题的看法。

    四、审判程序的问题:

    1、审判模式:纠问式色彩依然浓厚,控辩地位不平等,裁判不中立;

    2、刑事诉讼程序繁简不分;

    3、普通程序不够规范严谨;

    4、庭审功能难以发挥,庭审流于形式,走过场。

    相应对策:

    1、杜绝法官审前阅卷,防止先入为主;

    2、让合议庭主导审判;

    3、充分认证,制定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4、尊重律师辩护意见,并写入判决书,改革裁判文书。

    五、定罪和量刑程序不分离的问题:

    1、导致律师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时难以取舍;

    2、刑事案件起诉书应引入明确诉讼请求制度,而不是现行一律笼统地提出“请法院依法惩处”;

    3、导致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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