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浩泉律师亲办案例
别让你的合同条款把客户吓跑
来源:曾浩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9
浏览量:409

    

别让你的合同条款把客户吓跑

文/曾浩泉

     有法律顾问单位想建立一个公司网站,于是就近与旁边的某网络公司联系。网络公司的反应倒还迅速,很快制作了版面设计方案,还送来了一份《网站建设合同书》。顾问单位照例把合同传给我进行审查,但这次与以往不同的是,老总好像对这份合同的内容很有看法,甚至有些反感。

    回办公室后,我打开邮件一看到那份合同,就知道问题的所在了。看对方拟的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不单是作为客户的老总看了生气,连我这个律师看了也觉得有些不可理喻。你看,作为一个为客户提供网络建设的服务性企业,其服务合同里面竟然还有诸如珠海市XX电子有限公司拥有对本合同内容文字及含义的最终解释权。”这样的霸王条款,在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方面,却尽量回避自己的义务,放大自己的权利,对于网站建好之后的维护、人员培训等常见的自己应负义务却只字未提。我不知道这个公司的背景和实力怎么样,但从他们提供的这份合同看,却难以避免地让人感觉这个公司的老总或者公司本身是否在垄断行业中成长起来的,他们做这个网络公司,不是在为客户服务,而是把客户都当作孙子看待任自己鱼肉了,因为这合同的字里行间透露出来的,分明就是开发商一样“老子说了算”的傲慢姿态。我想,在网络公司多如牛毛,“IT精英”满街都是,制作一个网站也算不上高精尖的今天,没有那个客户愿意冒着被人宰割的风险去接受这样的“服务”吧?果然,我还没有开始对这份合同进行修改,顾问单位就改换门庭,另找了一家网络公司协商去了。

       送上门的客户,就这样被自己过于自信的格式合同给吓跑了,我私下里也为那个网络公司感到惋惜,不管它自己是在乎还是不在乎。惋惜的同时我也觉得这样的公司经营者很愚蠢。他们对一个企业的经营思维最多处于计划经济的年代,以为自己是皇帝的女儿,可以随心所欲地拟定合同条款让客户乖乖接受。须知在格式合同里面一味地免除自己的责任而损害对方的利益的条款,写得再漂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也是无效的,除非你有像“铁老大”、“电老虎”、开发商等等的底气和实力。

    当然,在草拟合同的时候,受趋利避害心理的驱使,人们总是倾向于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写入合同,而尽量把风险留给别人。但任何事情都有一个限度,合同也一样,应当做到基本的公平合理和权利对等。否则如果走过头了,好点的结果是被对方修改得面目全非地打了回来,坏的结果就是像上面的那家网络公司一样,人家一看连合同都面目可憎,那你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如何就难说了,也就不再想跟你玩下去浪费时间,反正现在都是买方市场,过了这个村,还有下个店——选择的范围大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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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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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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