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准确运用语言技巧
来源:刘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4
浏览量:87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其所面对的对象不外乎三种人:一是当事人:己方或对方当事人;二是办理该案件的承办人,承办人包括:公安或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的审判人员;三是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其他工作人员如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人大,政法委或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律师而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灵活运用语言技巧,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或宣传效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作为律师而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或使用不同的语言,以求达到最完美的语言效果:对于己方当事人而言,我们一定要把他们当成自己的朋友,认真的聆听他们的烦恼或苦闷,无论他们的话语多么重复,多么累赘,我们都要耐心聆听,一块分享他们的喜怒哀乐,最大限度的把它们当成朋友,然后在当事人的叙述中逐渐理清头绪,发现问题,然后根据当事人所谈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和风细雨的帮当事人进行分析,指出其中的利弊,并指出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在与当事人谈话过程中绝对不允许律师过度承诺,包揽案件结果的情况的出现,否则贻害无穷,作为律师所做事情的只能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出对当事人最佳的诉讼或非诉讼方案,以求达到案件的圆满解决。如果出现与对方当事人交流,要求我们仍然不能缺乏热情,无论他们的言辞多么激烈,我们都要保持一颗耐心进行解释,如果解释无效,则可以对其不予理会,弃之而去。这样既可以不失律师的风范,同时又可以使我们免生诸多闲气,省却不必要的麻烦。

针对公检法工作人员,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保持良好心态,决不能为了追求案件效果而奴顔卑膝,委曲求全;更不能趾高气扬,不可一世,侃侃而谈,不顾及其他,否则只能逞一时之勇,落个口舌之快,而无益于当事人案件的解决,甚至适得其反,

故笔者认为:我们在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交谈时,一定要谨记一点,即时刻要围绕当事人的委托目的而使用自己不同的语言,认真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彻底灌输自己的观点,以取得他们对自己观点的认可,更好的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这就要求承办律师一定要做到不卑不亢,据理力争,同时也不能逞一时口舌之快,激化与案件承办人的矛盾导致案件结果与原设定结果差之甚远。如此做法,毫无价值可言。

对于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在反映问题时或与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交谈时,只需要我们用最平常的心态,最朴实的法律言词,最确切的事实进行介绍即可,但观点一定要明确,叙事一定有条理,说话一定要有根据,绝对不允许侃侃而谈,漫无边际,若如此,将会毫无意义,让人听着心烦,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总之: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灵活运用语言技巧,争取获得最佳的办案效果,这是一个好律师应予具备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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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昊
  • 执业律所:
    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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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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