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智达律师亲办案例
OEM中的商标侵权
来源:徐智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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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Original Equipment/Entrusted Manufacture,原始设备制造商或原产地委托加工),即贴牌加工或定牌加工,是指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制造商品,并在商品上贴上委托方的品牌商标。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简称OEM,承接加工定任务的制造商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被称为OEM产品。委托方通常掌握核心技术或著名品牌,负责设计和开发、控制销售渠道,赚取超额利润。微软、IBM、苹果等国际上著名的IT企业均采用这种方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成为世界工厂,许许多多企业的业务也是来源于OEM。

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一下OEM厂商可能面临商标侵权指控的情形:

一、委托方不具有合法的商标权

OEM厂商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其具有合法的商标权的证明材料,并仔细审核委托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委托方在其所在国是否具有商标权,在中国是否具有商标权,在商品进口国有无商标权,有无侵犯他人商标权等。例如,委托方根本不具有商标专用权,而是提供伪造证明材料,如果委托方的商标侵犯其所在国他人的商标权,OEM厂商生产商品后出口到委托方所在国就侵权了他人的商标权;如果委托方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在中国的商标权,那么OEM厂商的生产行为也是侵犯了他人在中国的商标权。

二、委托方违法超越授权范围

注册商标具有地域性,只在其注册国具有商标权,并且只能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例如,委托方甲的商标在美国申请了注册商标“西点”,核定使用商品在酒精性饮料,但没有就同一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在中国不具有商标权。甲委托中国公司乙生产啤酒并出口到美国。而中国公司丙在中国就酒精性饮料注册了和甲一样的商标“西点”。因此,甲委托乙生产的行为、乙生产的行为均侵犯了丙在中国的“西点”商标权。

又如,委托方甲的商标在美国和中国均申请了注册商标“西点”,核定使用商品在酒精性饮料。甲委托中国公司乙生产矿泉水并出口到美国。而中国公司丙在中国就无酒精饮料注册了和甲一样的商标“西点”。甲虽然在酒精性饮料上具有商标权,但在矿泉水上不具有商标权,而丙在矿泉水上具有商标权,因此,甲委托乙生产的行为、乙生产的行为也都侵犯了丙在中国的“西点”商标权。

三、OEM厂商销售贴牌商品

在上海,常见一些销售所谓外贸余单的成衣店。店家往往对顾客介绍,这些成衣都是国外品牌定之后的剩余产品。一般情况下,品牌商在定制合同中会严格约定定制数量、质量、残次品的处理等,OEM厂商没有权利销售定制产品或残次品。如果进行销售,OEM厂商将涉及侵犯品牌商的商标权;即使去掉商标标识,也可能涉及侵犯品牌商的设计著作权等。结果是得不偿失,既遭到经济索赔,又丢掉市场。

因此,OEM厂商为避免商标侵权指控,一方面应当重视合同签订,认真审查商标授权证明并作尽职调查,并就可能出现的商标侵权纠纷约定由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严格按合同办事,避免违约行为而遭到索赔。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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