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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来源:衷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6
浏览量:4955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建设单位(发包方):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总承包方):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程序确定乙方中标。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基地面积:

建筑规模:

建筑面积:

承包范围:土建、安装、装饰、室外道路等(报价范围内),其中冷冻设备、电梯、办公室装修、绿化、网络安保属甲方保留分包的项目。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由乙方施工总承包。

第二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04年12月10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2005年8月10日前竣工并交付使用。

总日历工期:243个日历天

其中:               日完成基础底板砖浇筑

               日结构封顶

               日完成结构的管道等安装,并交付装饰

               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如因甲方延期发布开工通知,则开工、竣工日期在甲方开工通知的基础上顺延。

 

第三条 质量等级

100%合格

第四条 承包合同价款

本工程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本工程单价、费率一次包定,工程量按实调整。

 

第五条 有关各方的项目责任人

1、甲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

2、乙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

3、双方认可:监理单位为               ,总监理工程师为      

上述各方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方授权之职责并按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第六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询标回复;

4. 招标文件;

5. 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9、其他有关附件。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                           乙方: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1  甲方:

1.2  乙方:

1.3  本工程:

1.4  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1.5  甲方代表:指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甲方代表人。

1.6  乙方代表:指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乙方代表人。

1.7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                 

1.8工程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担本工程监理工作的工程监理单位                 

1.9审价单位:指甲方委托并已被乙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担本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单位                   

1.10总监理工程师: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监理总负责人。

1.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及其所属的各专业站。

1.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指上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1.13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1.14合同价款:指按协议书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承建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15图纸:指由             建筑设计研究院提供的,经监理总工程师及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6施工现场:指经甲方和工程监理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片面图划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通道)。

1.17 临时工程:指在工程施工、维修过程真或与施工、维修有关而需要的各种临时工程。

1.18 施工机械设备:指在工程施工、维修过程中与施工、维修有关而需要的任何性质的机械设备或其他物品。

1.19 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做的随后书面确认。

1.20 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本合同所有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合同条款及所有附件;

(3)协商变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纪要、协议;

(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5)招标文件、投标书、询标回复及中标通知书;

(6)图纸;

(7)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8)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及造价调整的有关规定;

(9)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2 如上述文件出现含混不清或不相一致,在不影响施工进度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第三十条之规定解决。

 

第三条  使用的文字、标准及适用法律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3.3 施工中适用的标准均为国家标准或上海市地方有关标准。工程中所需标准规范由乙方自行准备,费用由乙方自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若颁布新规范时,按新规定执行,所需新的标准规范也由乙方自费办理。

第四条:图纸

4.1 甲方在乙方正式进行每一分阶段工程施工前20天,分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三阶段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完整的施工图。

4.2 甲方向乙方提供土建施工图15套,安装施工图12套,地质资料1套。乙方在工程竣工后60天内,向甲方提供竣工图3套,其费用按设计费的4%计取。

4.3 乙方在收到4.1款所列各部分图纸后7天内,由甲方组织收到部分图纸会审。图纸会审需要通知涉及单位参加的,由甲方负责通知。

 

第五条 甲方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

5.1甲方代表:甲方委派        先生为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2甲方同时委托                为本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和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本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以及合同、信息、资料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甲方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职权在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明确。

5.3乙方接受监理单位按建设监理合同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为本合同附件。

5.4经甲方同意,监理单位委派      先生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并可以代表监理单位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

5.5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在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有效。但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任何义务。

5.6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则需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书面通知乙方明确其权限和范围。

5.7下列事项须经由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分别盖公章后生效:

(1)确认乙方提出顺延工期达3天以上的签证;

(2)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

(3)提出对乙方已隐蔽工程的再检查要求;

(4)设计修改变更等签证中价款超过五万元的确认;

(5)工程预算定额缺项,无法套用项目的签证确认;

(6)要求乙方暂停施工超过8小时;

(7)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的报告确认;

(8)工程最终造价的确认;

(9)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10)          撤换乙方代表。

5.8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的撤回须由甲方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继任的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人员,应承认和承担前任的承诺及职责。

 

第六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6.1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或委派人员的指令通知由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于48小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的指令应予执行。乙方认为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2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义务,否则乙方可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

6.3合同履行中,如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争议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然后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七条 乙方代表

7.1乙方委派         先生担任本工程乙方代表。乙方代表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代表及其他经甲方认可的本项目乙方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材料员、施工员、安全员等)作为本合同附件,其组成人员在本工程实施工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另行承担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7.2乙方的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7.3乙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该类人员应为负责工程管理的人员,承担乙方代表的部分权利和职责。委派人员如有权签证,则需乙方代表的书面通知明确其权限和范围。

7.4乙方代表以及在职权范围内委派人员(本工程项目乙方管理人员)的撤回,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撤回乙方代表及其他管理人员则视为乙方违约。

7.5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项目施工。遇紧急情况且无法和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联系并必须立即作出处置时,乙方代表可采取保证工程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甲乙双方的任何乙方对产生紧急情况负有责任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7.6如遇乙方代表易人的情形,乙方应于易人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任继续承担前任的责任,不得更改前人承担的书面承诺。

第八条:甲方工作

8.1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设施和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有关费用。

8.2 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临近用地,占路交通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8.3 将施工所需电、水、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引接到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电讯通话费用由乙方承担。

8.4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8.5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审定乙方施工方案。

8.6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乙方工作

9.1 乙方组成本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现场组织协调和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并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和参加甲方及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例会。乙方代表即本项目经理部经理在现场直接负责组织施工并履行本合同。

9.2 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各分部施工图纸的施工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按时参加甲方和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有责任提出对设计错误的纠正意见。

9.3开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已有图纸部分的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及分阶段进度计划、用水用电计划等书面资料或文件,施工过程中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有关统计报表、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比较报表、工程事故报告及竣工通知书等书面资料或文件。

9.4乙方应精心组织工程施工与维修,提供一切劳务、材料设备(甲供料设备除外)、施工机械设备及所需要的其他临时或永久性物品。

9.5根据工程需要,安排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安全措施,因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工程、财产、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9.6 施工过程中,乙方承诺对甲方发包的桩基维护工程承担总包管理和协调的责任,并负责各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对分包单位的设计交底,审核各分包单位的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组织设计,协调分包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相结合的技术深化工作,负责分包单位施工图纸的收、发、管理和技术核定单和设计变更单会签发放工作。

9.7 遵守市区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市容、环卫、交通和施工噪音、防疫等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搞好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有关手续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办理。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9.8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工程成品的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要求提前交付的部分项工程,成品保护责任自交付起转移由甲方负责。甲方委托乙方采取措施保护高级装修及特殊的工程部位,其费用免收。

9.9 乙方应检查甲方提供的控制点和水准点并进行复测工作,并予以有效保护至工程告竣时移交给甲方。

9.10 乙方向监理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备。

9.11 乙方对施工过程中所有现场作业、施工工艺及方法的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对自行或由分包单位在本工程中承担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9.12 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行为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1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甲方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9.14 乙方按合同规定负责工程交付后的保修。

9.15 甲乙双方应按照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签订该工程《廉洁协议》和《文明施工安全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条: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

10.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各项原始资料及周围环境的保护要求,编制该工程施工总方案、各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定后方可作为施工的依据。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六部分编制:

(1) 基础工程组织设计;

(2)  接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给排水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4)电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暖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6)装饰施工组织设计。

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0.2乙方应将分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在收到甲方按本合同提供图纸并经设计交底后10天内提交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和监理单位应在5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被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延期开工

11.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确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顺延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1.2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二条 暂停施工

12.1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2.2因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乙方要求复工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继续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13.1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及以下情况之一的自然灾害并影响正常施工:

(1)4.5级以上地震;

(2)连续4小时以上持续6级以上的大风;

(3)连续4小时以上20毫米以上大雨;

(4)连续7天36度以上的高温。

2、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时造成乙方的工期损失。

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予以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3.3非本条13.1款所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总工期逾期: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二承担逾期违约金;

(2)节点工程逾期:若节点工期发生延误,则除每逾期一天按该节点工期内造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外,另行支付10万元违约金,且按各节点进行考核,可累计扣罚。即使总工期按期完成,对原节点的处罚亦不予补还。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14.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2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问题,仍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14.3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4.4因甲方或监理单位的错误指令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或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工程质等级及奖罚

15.1乙方确保本工程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的优良等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确保嘉定地区评优奖,并争创上海市白玉兰奖。

15.2工程质量等级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评定为准。

15.3乙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计划严格质量监督,并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重要、关键部位施工前,乙方须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甲方应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分部分段控制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件。

15.4乙方应严格按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

15.5如因乙方责任致使本工程质量仅达到优良标准而未达嘉定地区评优奖奖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质量违约金     万元;若荣获上海市“白玉兰”奖的,甲方给予乙方      万元奖励。

15.6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监督的仲裁部门为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时,乙方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并提供自检记录以及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部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下道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24小时后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验收。乙方在验收记录上注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6.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开始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一天。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参加验收,视为甲方已免于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符合规范要求,乙方在验收记录中载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下道施工。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七条  试车

17.1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安装范围一致。

17.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7.3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做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7.4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7.5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设备由乙方采购,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甲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7.6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7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改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8.1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前24小时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18.2无论甲方代表和总监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披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万;开办费         元(包干使用)。

19.2乙方在分阶段收到施工图及设计交底记录后1个月内,将编制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送交监理单位审核,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批准。其中投标标函报价所列的单价不变,主材中准价按2004年12月“ 上海市工程造价信息”调整。

19.3合同价款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若合同价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对已编制的预算进行调整:

(1)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或修改;

(2)  招标文件中的材料暂定价以及未明确型号、规格的材料价格;

(3)  合同约定或施工中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工期顺延所造成的乙方经济支出;

(4)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出具书面认定的经现场身份证的工程量增减;签证应套用上海市有关定额,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对无法套用的项目,双方代表及时商定或一次包定,最后列入工程决算;

(5)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新规定(不知适用于费用包干部分和已经结算的项目);

(6)  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的杂项签证费用。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的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应给予书面回复,并作为工程造价调整的依据。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通知10天内不予书面回复,则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获同意。

 

第二十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和变更

20.1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使用权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当月已完工工程量的报表及下月预计完成工程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7天内,扫设计图纸核准已完工程量,乙方应为甲方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核,甲方可自行进行,审核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0.2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未扫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或浪费的或工程量不予承认。

20.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若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必须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书面报设计单位核准,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在未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下乙方自行变更,甲方有权要求其停工,其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ጾ

21.1 乙方应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制定甲供材料进场时间表报甲方,加方根据工期控制要求以及协议条款约定(另行协议)向乙方提供甲方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并提供其产品合格证明,确保质量。甲方在所供材料和设备验收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参加验收,验收后均由乙方妥善保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负责点验、厂内运输、仓储、保管、使用,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接受。

21.2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与其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21.2.1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1.2.2材料和设备的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暂时接收保管,并尽快通知甲方,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材料和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如乙方自行开箱,则发生缺件和损坏由乙方负责补缺或重新采购;

21.2.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运至清单制订地点;

21.2.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主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2.1本工程主要材料(包括商品砼、钢筋、水泥、木材等)原则上均由乙方采购。国内装饰材料和设备由乙方采购,其材质、色泽、规格及价格等要求均应在采购前征得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认可。

22.2乙方应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保书、质检报告等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对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机关报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因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使用后发现材料设备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和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由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出具书面证明可以相应顺延。

22.3乙方在施工中应建立严格的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使用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准确安置和埋放预埋件,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指定人员的检验,并根据修正指令的要求进行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纠正、修改费用。因甲方或监理单位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监理单位承担。

22.4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若因甲方要求代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超支,若因乙方要求代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超支。乙方自行采购的特殊材料、特殊制品的价格及质量必须要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22.5乙方接受甲方委托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符合工程的施工进度要求和设计要求,并保证质量。工程竣工后,乙方须负责向甲方移交所有委托采购材料设备的质保书、说明书和零配件及附件。

22.6乙方要负责对未安装和已安装完毕、竣工通车的设备保管工作和交接工作,费用一并列入总承包费用内。由于保管不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2.7乙方采购的安装材料和安装设备的工作内容:办理订购清单、负责设备监造、设备保险、运办理和仓储以及运到工地的保管和支付费用等一切工作。费用一并列入总承包费用内。

22.8乙方专供施工使用的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一经运至现场后,非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将其中一部分或全部运出现场。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

23.1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2)  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23.2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四条 确定设计变更后的价款

24.1在发生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用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类似的适用的价格,可以此用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4.2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主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

25.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25.2乙止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5.3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25.4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5.5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25.6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交付使用

26.1工程竣工达到交付条件时,乙方即应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可要求乙方分段将已符合交付要求的楼层或部位甩项先行支付,但双方须签订分部分项交会使用协议。

26.2工程保管责任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甲方,即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和保管责任在乙方,费用由乙方负责;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自交付起,其产品保护和保管责任在甲方,费用由甲方负责。

26.3工程符合交付条件或甩项交付条件时,乙方不得以工程款尚未结算或工程款结算未完成为理由拒绝交付。

 

第二十七条 分阶段竣工结算及工程最终造价确定

27.1本工程分阶段结算,具体分为:

(1)        围护及支撑工程:

(2)        地下结构工程;

(3)        地上结构工程;

(4)        安装工程、一般装饰工程;

(5)        各专业分包工程(含精装饰工程)和规划红线内总体设施工程等。

27.2以上第(1)—(4)四项阶段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甲方和审价单位在两个月内审核完毕,若逾期不予答复,则视为结算报告已被认可。第(5)项在竣工报告批准后一个月内甲方提出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甲方和审价单位在两个月内审核完毕,若逾期不予答复,则视为结算报告已被认可。上述五阶段结算审价经市审计局确认后即为本工程的最终造价。

 

第二十八条  工程保修

28.1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属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及建设部(93)第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保修期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寿命内(设计使用年限)保修,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和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其余均为2年。

28.2保修期以甲方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协议之日起算。

28.3保修期间,乙方成立以本项目副经理为首的保修留守小组,实行24小时跟踪服务。乙方在接到甲方修理书面通知后3天内立即抓紧检修,若在3天内乙方不予修复,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因乙方之外原告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28.4保修期满后,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负责。

28.5在保修期起始前,双方应按上述保修原则另行签订本工程《保修合同》,《保修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则可终止。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29.1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上级主管单位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9.2如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除以下情况之一者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持续:

(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    双方协议一致停止施工,且为主管部门批准;

(3)    调解建议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    法院裁定停止施工。

 

第三十条 违约责任

30.1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0.2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甲方违约;

(1)            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责任;

(2)            未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或批准;

(3)            未能按约支付工程价款;

(4)            其他属于甲方违约的行为。

30.3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乙方违约:

(1)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分阶段施工进度以及逾期竣工;

(2)  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3)  未能按合同约定作出必要的报告、要求和建议;

(4)  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自己的工作和责任;

(5)  分包单位的疏忽和违约,视为乙方的违约;

(6)  乙方转包工程;

(7)  其他属于乙方违约的行为。

30.4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乙方单面毁约,乙方应按本合同所定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优先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违约金。

因乙方的分阶段施工进度未达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节点计划要求,经甲方催促后乙方采取赶工措施仍无效果,逾期超过一个月,且无法按原计划竣工交付使用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0.5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合同因此而中止或解除,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 索赔

31.1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乙方可按以下程序规定向甲方索赔: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施工,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工期未达到合同工期,甲方可按以下程序规定向乙方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2)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书面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复接受或要求乙方(或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或乙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31.2双方对索赔不能获得一致意见,则作为争议,适用本合同第三十条30.1款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

32.1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作为总包单位必须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甲方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32.2乙方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管理,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力所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32.3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32.4乙方应贯彻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施工过程中达到环保的规定要求。

32.5工程进入设备安装和装饰阶段以后,由于施工单位增多给安全保卫工作带来困难,为加强现场安全、消防保卫工作,现场应成立由乙方负责的由有关各方组成的联合保卫组,建立严格的安全、消防、保卫制度,确保安全施工,加强对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管理,加强防盗、防破坏的巡逻等安全保卫工作。

32.6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符合上海市建委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使工程达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标准。

32.7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所有物料必须整齐存放。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场地清理工作。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储藏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储存,并加以标志告示。

32.8乙方须提供公共厕所设施,定期清理,使整个工地和建筑物保持清洁卫生及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并在不再需要时拆除。

32.9乙方须提供及架设告示牌,上书工程概况、甲方、乙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乙方须在工程进行期间保持告示牌的清晰、完整。工程完成后,乙方须拆除告示牌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

 

第三十三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四条 施工中发现地下障碍物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和叫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

35.1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分包部分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专列一览表,此表为本合同附件。

35.2分包队伍的选择,由甲、乙双方共同考察决定。如甲方指定分包单位,该分包工程也应纳入乙方总包管理范围,并由甲方、乙方和分包方三主共同签订分包合同。

35.3工程分包不解除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和疏忽,并由乙方承担责任。

35.4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或项目派驻相应技术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依约履行。

35.5分包工程所涉建筑、结构图所预埋的管线、埋件,均由乙方负责预埋或由乙方确定具体位置。

35.6转包界定:乙方面军36.1款约定分包项目外,又分包其他工程,且其性质符合市政府文件关于转包的界定,即为转包工程。

35.7乙方转包工程:甲方一经发现,即可责令其停止转包,并有权以转包工程的预算价的20%追究乙方的违约罚款。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要求乙方退场,另择队伍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甲方指定的分包商

36.1由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具体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此单位(或个人)即为本合同甲方指定的分包商。

36.2指定分包商的分包合同可由甲方直接与指定分包商签订,可由甲方委托乙方与指定分包商直接签订,也可由甲、乙双方共同与指定的分包商签订。具体签约方式视情况另行商定。指定分包商学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和资料以及分包部分工程的开、竣工和工程质量要求,均在分包合同中明确。

36.3乙方负责向甲方指定的分包商提供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公共卫生设施及临时道路,提供生活使得条件。

36.4指定的分包商的施工与土建工程施工的工序搭接和协调由乙方负责,因此而引起的切割、打洞等的修复工作,由乙方负责处理。

36.5精装修的工程分包由甲方视乙方的工程质量和能力并根据当时的施工情况再作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37.1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并在5天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所需费用。如灾害继续发生,须每隔2天报告一次,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善后处理。

37.2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失其费用按国家规定办理;

(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

(3)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工程保险

38.1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扩展承包条款所投保的建筑工程险,由甲方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38.2工程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应在5天后每3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同时参加保险单位的调查工作。

38.3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建筑工程者责任险的有关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8.4乙方应办理本工程第三人责任险并为其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4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0.2承建工程全部竣工,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并收到竣工工程价款尾款,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十八份,甲、乙方各执九份。由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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