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省调查总队2010年3月1日联合发布的《2009年安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504.3元。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