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希望来华发展,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representative office,下称“代表处”)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一般而言,代表处只能在我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如在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联络、调查、产品推广或技术交流等事项。如果外国企业认为可以进一步开拓中国市场,则一般会采用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此时,原有的代表处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了。那么,代表处的注销流程又是如何的呢?
一般而言,代表处的注销涉及以下步骤:
1) 外国企业决定关闭代表处。
外国企业如希望关闭中国境内的代表处,则应当事先根据其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议关闭代表处的议案,并在通过前述议案后制作相应的决定。该等决定中应当含有代表处的基本信息、预计关闭的时间以及注销阶段代表处预计的支出费用。
2) 涉及前置审批的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
如代表处从事的活动中含有我国相关部门监管的内容,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则需要向相应的监管部门递交注销申请,在获得批文后方可开展后续注销事宜。
3) 税务登记注销。
在整个代表处注销的过程中,税务登记注销所需的时间最长,也是递交材料最多的一个环节。其中,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是代表处首席代表及其他代表的个人工资收入、是否存在兼职等问题。代表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的《审计报告》应当能够合理解释前述事项,否则税务专管员极有可能直接查看账目。
4) 海关、外汇登记注销。
代表处若获得了税务注销凭证后,即可办理相应的海关、外汇登记注销。值得注意的是,在办理外汇注销之前,代表处应当关闭其拥有的外币账户。
5) 工商登记注销。
在获得前述各项注销凭证后,代表处就可以办理工商登记注销。除向工商行政部门递交相关注销凭证外,还需上交首席代表及其他代表的代表登记证。工商注销完成后,该等代表处在法律上即属终结。
6) 统计、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