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森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持有 *** 的量刑
来源:张树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4
浏览量:477


  •   本罪是指违反 *** 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 、弹药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 *** 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 、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 *** 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 *** 。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 *** 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 *** 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 *** 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 *** 的;

      (二)在禁止携带 *** 的区域、场所携带 *** 的;

      (三)不上缴报废 *** 的;

      (四) *** 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 *** 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 *** ,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 *** ,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 *** 。

  • 以上内容由张树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树森律师咨询。
    张树森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6好评数0
    长沙市芙蓉中路顺天国际财富中心12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树森
    • 执业律所:
      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24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长沙
    • 地  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顺天国际财富中心1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