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利律师亲办案例
推土机国家赔偿确认案代理词
来源:张胜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02
浏览量:389

推土机国家赔偿确认案代理词

                   ——河南国基律师所 张胜利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依法参与了刘某某与管城区法院国家赔偿确认一案。承办律师根据某某中院不予认定的裁定书,又重新对司机、邻居做了调查并提交高院;现结合庭审情况,特就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意见:

    一、某某法院2004年5月27日对刘某某的“询问笔录”是违法无效的,也是不真实的

     申诉人没有文化程度,属于文盲不识字,该份手写的“执行笔录”也没有宣读;另外原审法院也是断章取义——笔录上段也有“你是否有法院出的手续?”答:“没有”。这根本就是虚假的。当日,申诉人就是手持法院扣押文书反映推土机丢失事宜的。

     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某某法院是不能在事后冒用执行名义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取证的;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法官更是不能参与。这是“ *** ”类型案件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二、信用社工作人员所谓推土机与万某某合买、履带断了的证言,与万某某证言、与推土机司机证言严重不符,且严重违反取证程序

首先,信用社工作人员卢某、黄某某证言是严重违反程序的。该证明材料不是一人一份,而是合二为一;甚至某某中院的调查笔录也是两人一并调查询问——这是严重违背证人单独、互不影响作证基本原则的。

其次,所谓“推土机与万某某合买、履带断了”的证言,与推土机的司机王某某、王某某、与村民刘某某的证言严重矛盾。后者的证言能够证明:推土机是刘某某的,大修之后准备施工。另外,“推土机与万某某合买”的证言,也与市中院调查万某某的笔录是矛盾的——万某某称“我都不知道车的事”。

第三,被申诉人某某法院声称当时申诉人说推土机与人合买、存在经济纠纷、没有实施扣押的辩解是难以立足的。一方面没有笔录记载,另一方面执行异议也只能有案外人合法、有效提出。

三、推土机扣押之后,申诉人夫妇依然艰难还款1万余元并数次承受司法拘留——这貌似违背常理,实则因为申诉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也是欠债还钱、落魄羞耻的善良心地所导致的

贷款当时,本身推土机的借款尚未还完,申诉人的妻子又贷款养鱼。但天不遂人愿,因天降大雨而血本无归。一方面经济拮据穷困潦倒,另一方面又身染诉讼——申诉人夫妇羞于见人、羞于告人的心疾,常人也可想而知!

当时的申诉人夫妇认为,只要还完贷款,就能讨回自己的推土机——这是一种朴素的、原始的认识;他们并不知道即使作为债务人,依然享有许多权利——农民的朴实、善良由此可见一斑!我们不能辜负这种朴实、善良,我们更不能利用这种朴实、善良来实施侵权损害甚至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被申诉人既发放了民事裁定书,又送达了扣押财产清单——其扣押了推土机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这个基本的事实与申诉人的主观理解及通知司机是一致的。而今,推土机不翼而飞、没有下落,被申诉人应该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故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赔确认案件若干规定》第11条第(九)项、根据《河南省高院关于国赔确认案件的指导意见》第48条,应该依法确认管城法院丢失或处置红旗100型推土机的行为属于违法。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国基律师所 张胜利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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