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勇律师亲办案例
潘律师以案说法(二)
来源: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30
浏览量:1161

潘律师以案说法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法律顾问

副主任/律师   潘  勇

 

第二讲:关于依法执业问题(上)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于1999年5月1日正式实施。《执业医师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医疗卫生立法在这个领域的空白,是医疗卫生法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们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具体体现,《执业医师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医师们的关怀和重视。

    医生的职业是神圣的,医师队伍的建设关乎于全国十三亿人民的生命健康,《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医师的资格准入、医师注册及医师的行为规范,还明确规定了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神圣义务。《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对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医师队伍、对于保护医师的权益、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执业医师法》实施10多年来,成绩显著,我们建立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以及相关的制度。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医学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医院后,经过短暂试用,医院授予其处方权,一个医生就诞生了,此模式的结果就是全国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更不要讲共同的执业资格认定。1999年后医师从业人员资格有了严格的限制,对医师应该接受的教育和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有了统一的标准,并规定了统一的考试和注册程序,这对保证医疗质量和人民生命健康起到护门神的作用,意义非常重大和久远。

  《医师法》在规定医师资格的同时,也规范了医师执业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操作和职业道德,使医师明确了其职责义务所在,对依法行医、依法维权起到重要作用。近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医患关系并不理想,如何积极创造和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坚持持证上岗是医院依法执业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以便接受社会与患者的监督,这也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具体措施。但是个别医院或科室的领导依法执业的法制观念不强,没有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医院可能以值班医生少或是教学医院给青年医生一些锻炼机会为由让一些实习学生单独进行医疗行为。

请看下面的诉讼案例:2005年12月,49岁的熊某某因长期伏案工作,有些腰疼,到某第一医院拍片之后发现腰椎出现轻度滑脱,某第一医院的骨科主任李某某诊断需要尽快手术。2006年1月31日,手术后的第7天,第一医院宣布,熊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手术并发症肺栓塞。

患者丈夫(本案原告)不能接受院方的说法,起诉到法院:参与抢救的3名主治医生于某某、段某某、肖某某没有行医资质,这3个人都是医学院的在校学生。病历记录上看到,熊某某的肋骨折断了,心脏、肝脏竟然全都破了。从手术记录中发现,这些是这几名学生在抢救的时候按压造成的,熊某某死于非法行医行为。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之前,医学生不能单独行医。但在为熊某某治疗过程中,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主治医生三人当时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且多处医嘱和病程记录都没有上级医生签字确认,属于非法行医。一个人的生命去交给一个没有资质的人,能保证医疗质量吗?能保证患者安全吗?

被告回应:由于医学是一种实践经验很强的学科,医学生确实需要临床实习,此案涉及的所有住院医师都没有非法行医的行为。院方指出,为熊某某施行手术的主治大夫李某某主任是注册医师。而于某某、段某某、肖某某是住院医师,能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一些医疗活动。院方认为,在上级医师签字规定上,医师执行确实有不严格之处,当时是在紧张抢救,但抢救至凌晨5时无效后,上级医生立即去跟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未及时签章。因正处于春节假期,病历随后封存,至节后上班也就原封未动并未补名盖章。所有手术,都是由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生操作,学生只能跟着看,递递手术刀等,不可能脱离指导老师独立行医,学生现在连缝线的机会都很少。(待续)

 

 

第二讲:关于依法执业问题(下)

 

针对上面反映的的情况,某记者到这家医院进行了暗访。记者在这家医院急诊办公室的桌子上看到有一张值班医生表,记者随后把相关医生名字输入卫生部执业医生查询系统进行了查询,发现又有几名值班表上的医生也同样没有任何注册信息。据某律师讲,他手里就有3起案子都涉及非法行医,被告方都是某第一医院。他代理的3个案件当中有两个已经结案,一个案子中涉及某第一医院8个医生无证行医,另外一个案子,涉及12个医生无证行医;最近他刚接手的一个新案子,非法行医情况更加严重。竟然发现有34个医生没有执业证。

这家医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患者安全是第一位的,医院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病人安全这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今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病历书写规范》第8条明确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第22条第8款也明确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但现实医疗工作中,由于没有时间指导所带的下级医生,或者下级医生也没有主动请示上级医生,这就形成了“各干各的”局面。

上面的案例,退一步讲,即便学生真是在上级执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的医疗操作,如果没有执业医师签字确认,如何证明医学生没有独立行医,如何证明医疗行为合法?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程序正义的价值不仅在于它是达到结果的手段,是保障和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本身就具有某种或某些内在的品性,它的存在和动作本身就需要体现和满足某些价值标准。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归宿,有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才能得到保障。某第一医院自称其医院文化是厚德尚道,但国家的法律法规清清楚楚,没有职业资格不得行医,为什么像某第一医院这样历史悠久、国内外知名的医疗机构为何敢公然违法,而且在事故屡屡发生之后依然不改?卫生监管部门为何在这里失控?这样一家知名的医院都不遵守国家法律、不尊重患者生命权利,不仅让人震惊,更让人寒心!
    从医务人员角度,我们要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加强医疗质量持续改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更加重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以及对生命守护神的尊重。同时医院应严禁无证上岗及非准入技术项目等违规执业行为的发生,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督查和管理,消除医疗隐患。在制度上,当今新医改正在探索医师多点执业等多项改革,这些对于进一步弥补执业医师数量的不足,提高医师的技术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发生医疗纠纷的根源,并使医师这种社会资源充分有效地服务于广大民众,盘活优质医疗资源,让医师人尽其才,更好地在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当然这些改革对于医院管理者、医政管理者、医疗从业人员均提出新的更大的挑战。

医疗不能忽视安全,聪明的人用别人的教训警示自己,愚蠢的人用自己的教训警示别人。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让我们所有医务人员和医务管理者都从案例中吸取教训,严格依法执业,依法行医,确保医疗安全。

以上内容由潘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潘勇律师咨询。
潘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4好评数0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6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勇
  • 执业律所: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7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沈阳
  •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