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勇律师亲办案例
潘律师以案说法(一)
来源: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30
浏览量:693

潘律师以案说法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法律顾问

副主任/律师   潘  勇

 

第一讲:褒贬不一的“举证责任倒置”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医疗诉讼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诉讼俗称打官司,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证据,简单说就是证明的依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物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7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诉讼过程就是举证的过程,法律根据证据距离原则、公平原则等原则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简单说,就是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求主张加以证明。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呢?基于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的一种例外。2001年12月2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八款: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前提是过失推定、因果关系推定,医疗机构只有同时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才免责。

对于举证责任倒置,医患双方褒贬不一。患方观点认为:出发点来讲应该说是很好的,它为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弱势群体——患者的利益等方面做了一件好事,或者说是找到了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突破口。这一规定对弱势群体患方是十分有利的,大大改善了患方在专业医生面前对医疗争议的被动局面,不需要患方具有医疗专业知识,就可以取得医疗诉讼的胜利,看似专业的问题简单化,在法律的支持下,普通百姓可以扳倒医疗专家。医方观点认为:普遍出现的情况是,大检查大处方看病贵。医方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因此,在行医过程中大量收集客观证据和规避风险,结果造成广大患者利益受损,并带来了诸多问题。医学界的“瓶颈” ,风险医疗技术难开展。按照常规的诊治或者书本上的规范这些疾病是难以被治愈的,这就需要冒风险和创新,探索新的治愈办法和技术。但是,按照举证倒置这一规定,医方不愿意冒风险去开展创新的治疗方法和技术,有些病情严重的患者通过创新治疗技术和方法可能还有一线生还的希望,因该规定出台而丧失机会。因为创新的治疗一旦失败,医方被推上被告席,将百分之百输掉官司。因此,该规定的出台极不利于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既阻碍了医疗技术的发展,又造成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影响。

请看下面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案例:2006年1月,北大第一医院研究员熊卓为在该院骨科住院诊治,术后发生了并发症死亡。家属提出异议,协商不成,2007年10月,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将北大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并且发现病历当中多处被修改,索赔500万元。同时,原告认为北大第一医院“非法行医”。今年7月,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医院涂改病历,病历不能体现治疗过程的真实性,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院举证不能,推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对此,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承担全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要求北大第一医院赔偿王建国及其岳母共计70多万元的损失。 

病历是记载病人接受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疾病发生、发展和转诊等全过程的原始资料,是重要的法律依据。病历是医院在诉讼中的主要证据,被涂改后失去证据价值,医方不能举证,所以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原则上被废止。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要一如既往的用我们黑色的眼睛寻找光明!寻求大医精诚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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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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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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