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珍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孩子姓氏
来源:辛明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2
浏览量:373
    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孩子姓名,更不得单方变更为父母之外的第三人姓氏。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是如果一方确实想变更孩子的姓氏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一方不得以对方未经其同意变更孩子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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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明珍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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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04号天桥法院东邻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辛明珍
  • 执业律所: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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