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平律师亲办案例
11刑法具体罪名中严重情形之三:妨害作证罪
来源:杨开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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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目前,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公检法一般以“指使他人作伪证,进行虚假诉讼,不仅具有恶意逃避巨额债务的主观恶意,而且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损害,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而刑事律师将无从辩护,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诉万才华妨害作证案(该案登载于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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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开平
  • 执业律所:
    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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