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艳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持调查令可查“老赖”房产
来源:李春艳律师
发布时间:2006-09-24
浏览量:1317

  律师持调查令可查“老赖”房产

  从2006年10月1日起,北京律师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可直接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老赖”的房产情况,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查询调查令中写明的事项。

  9月11日,市高院和市建委联合下发通知,首次明确规定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房产类执行案件中协助调查的义务。市高院介绍,以往法律虽然在执行案件中赋予申请执行人和代理律师调查权,但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机构和单位协助调查的义务。

  〔律师评论〕

  北京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当事人的房产情况,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本不接待或者即使让你看一下电脑中关于房产登记情况,也不协助出具任何书面的证明材料。前几天,接手一起遗产纠纷的案件,纠纷涉及到一套房产的分割,因死者的房产证在另外一个法定继承人手中,我的当事人根本无法取得。到法院立案,因缺少房产证明,法院不予立案;到房管局调查房产情况,房管局不予出具任何证明材料。致使简单的遗产纠纷案件无法立案,这样的事情让律师很无奈。9月11日,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建委联合下发通知,首次规定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房产类执行案件中协助调查的义务。我认为这虽然是利好消息,但是仅仅规定在房产类执行案件中房管部门有协助调查的义务还是远远不够的。根据民法理论,物权是对于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基于物权这样的性质,如果不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然纠纷不已,难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就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对于物权的变动,采用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的房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采取公信原则,对于不动产的房产则予以登记公信力。公示原则在予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予使人“信”。既然不动产的登记原则在于使人“知”,使人“信”,我认为房管局对于房产的登记情况,只要律师凭合法的手续应当是可以查阅、复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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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春艳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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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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