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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死亡案的困惑
来源:李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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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死亡案的困惑

死亡案的赔偿问题一直困扰我们律师和受害方的当事人,要钱可能放纵了犯罪,不要钱又可能人才两空!

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全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以后,律师对委托人就要有一种忠诚,这种忠诚不应因自我的道德而放弃。

在刑事案件中,尽管犯罪人被绳之以法,但很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存困难无人过问,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这种情况在国内的刑事诉讼中十分普遍,目前约有80%的被害人都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在我国刑事赔偿难是一个一直都无法得到解决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好刑事被害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得到物质抚慰,以安抚其精神,安定其生活,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我国刑事被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这些理论基础仅在于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没有实质的意义。

刑事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具体个案的犯罪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做事个人当,而实践中基于以下的情形,刑事被害人或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短往往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

1)有的犯罪分子根本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能力或虽有一定能力,但远不足以弥补因其侵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因而法院即使下判,被害人的赔偿款也难以实际兑现;

2)有的被害人在遭受刑事侵害后,特别是人身遭受重大伤害时,倾尽家产、负债累累仍不能满足医疗费用,但诉讼程序又需一段时日,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满足;

( 3)有些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死亡或严重残疾时,被害人和由其抚养、赡养的近亲属陷入悲惨处境中,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等。刑事被害人遭遇此类案件本身是不幸的,由于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或赔偿不及时,被害人(包括近亲属)会遭受更大的痛楚,这对被害人是极不公平的。

赔偿有利于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减少犯罪的总量。德国犯罪学家汉斯·亨梯在《论犯罪者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一文中,提出了犯罪者与被害者的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①,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角色可以发生转化。“没有什么不平等的现象会像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一样导致如此大的怨恨。”②如果被害人(包括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在受害以后,没有获得公正待遇或充分、合理的赔偿,就会对司法正义失去信心甚至走向犯罪道路(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这样的例证)。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出台了法释〔200047号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多数便立即与外界失去联系,难以实现赔偿问题,此时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出面主动提出赔偿有利于减少受害方的损失,家属赔偿后总想有回报,即想得到从轻处理,而受害家属面对人财两失的局面只能作妥协。

加害家属可代被告人赔偿以达到减刑的作用,这其实是国家在考虑我国社会实际情况下一种无奈妥协之举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最大,而往往得到的抚慰最少。

我们不能制造法律,只能在法律的框架里帮助当事人。

在繁杂的法律中我们要找到有利的法条,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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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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