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律师亲办案例
孙XX盗窃案二审辩护词
来源:刘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2
浏览量:814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上诉人孙XX近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对本案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仅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上诉人具有立功表现,

根据法发(2010)第60号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属于立功表现。而在本案中,在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抓获上诉人的当天下午六时左右,上诉人带领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商丘市梁园区光彩大市场附近将本案的首要犯罪分子刘XX的抓获,作为上诉人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抓捕本案的首要犯罪分子刘XX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另根据本解释第八条《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之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立功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而在本案中,上诉人在事发前曾经向厂领导反应过关于刘XX等人解惑盗窃纺织厂棉花的情况,对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辩护人认为:由于当时刘XX等人的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而上诉人在案发前曾主动向本单位领导进行反映或汇报,对其反映和汇报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自首或者立功。

基于此辩护人认为:刘XX系本案首要分子,且是在上诉人的带领下将其抓获,故上诉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立功,故辩护人恳请贵院在对其量刑时应予以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系从犯

纵观本案材料,并结合其他各被告的供述,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盗窃行为的预谋、组织、联系及实施盗窃行为均是由刘XX一手策划,其赃款的分配也是刘XX给予其他各被告分配,数额也是刘XX来确定,而上诉人仅是根据刘XX的安排和要求实施盗窃行为,故刘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领导和组织的作用,应为主犯;而上诉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祈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当为本案从犯。

三、上诉人积极退赃,并征得了受害人谅解,又主动缴纳了罚款,且系本案从犯,同时具有立功表现,故对上诉人应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项关于《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关于从犯和立功情节方面的规定: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基于以上规定,辩护人认为:鉴于上诉人系本案从犯,并具有立功表现,故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偏重,且没有考虑到上诉人的立功行为,违背了最高法关于《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违背了定罪量刑的指导原则,现上诉人依法上诉到贵院的理由充分,请求合法,故辩护人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之基础上依法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昊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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