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恒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劳动法律师—拖欠的奖金超过一年了,还能向公司要吗
来源:赵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6
浏览量:914

北京劳动法律师—拖欠的奖金超过一年了,还能向公司要吗

 

【经典案例】

2007年6月25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工资为月薪2500元,年终奖金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李某的业绩另行发放。2007年底,李某应得到1万元的年终奖金,但公司迟迟没有发放。李某曾向公司人事部经理提了两次,公司答复李某,公司暂时困难,让李某再等等。2008年6月24日李某与公司合同到期后,离开了该公司,但公司拖欠李某的1万元奖金却没有在李某离职时支付。李某离开公司后,曾找过公司几次要求补发拖欠的奖金,但公司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2009年2月份,李某再次来到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奖金,但公司却翻脸不认人,告诉李某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爱去哪告去哪告。

李某找到几个学过法律的同学,同学告诉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天,另外一个同学却告诉他申请时效为一年。但是不管按照60天还是按照1年来算,现在距离李某发放奖金的时间已经超过1年了,肯定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了,李某只能自认倒霉。

李某觉得很冤枉,难道公司欠自己的奖金就白欠了?还有没有说理的地方?

 

【专家解惑】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60日,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时效在原有60天基础上增加到1年。另外,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也就是说,不管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多长时间,申请劳动仲裁的1年时效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拖欠之日开始计算的。这样就避免了仲裁中很大比例的劳动者因担心打官司失去工作,而下决心维权时却已超过时效的尴尬处境,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另外,法律上还规定了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所谓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期间停止计算,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已经经过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切断,重新开始计算时效。

北京劳动法律师赵恒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虽然2009年2月份李某向公司追索拖欠的奖金时,距离奖金的发放日期2007年12月已经超过1年了,但李某是2008年6月24日离职的,1年申请时效也是从2008年6月24日开始计算的。因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奖金的诉求,并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维权技巧】

 

经过咨询专业律师得知自己的仲裁申请没有超过时效后,李某很高兴,但接下来怎么办才能顺利拿到自己的奖金呢?律师告诉李某应按照以下步骤来准备:

第一,李某应当证明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自己应当得到1万元的年终奖。李某找到了当时公司给自己计算奖金的相关单据。

第二,李某还应当证明自己的离职日期,以证明自己的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李某找到了当时公司给自己开具的离职证明,上面可以清楚的显示自己的入职和离职时间。

第三,李某可以将上述材料作为证据,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自己的奖金。 李某除了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奖金外,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奖金的25%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拖欠李某的奖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在仲裁委的主持下,李某和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在10日内支付拖欠李某的1万元奖金,李某放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赵恒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律师联系方式:hengzhao@foxmail.com,电话:13911881238)

 

 

 

以上内容由赵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恒律师咨询。
赵恒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5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恒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