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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法律师—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为何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来源:赵恒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4
浏览量:2059

北京劳动法律师—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为何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法律咨询】

劳动者向北京劳动法律师赵恒律师咨询:

单位将我违法辞退,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告到了劳动仲裁,提出的要求是:1.解除单位的错误解除劳动关系决定;2.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因为他们违法解除了我的合同。

过了一段时间后,劳动仲裁判我胜诉,但是做出的判决是这样的:单位的解除合同行为系“违法解除”,要求单位继续履行与我的劳动合同。但是我的第二个要求没得到支持,我很不理解。根据劳动法第87条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给我赔偿金。为什么我的第二个请求得不到支持?

【专家解惑】

北京劳动法专家赵恒律师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的裁决没有错误,是您没有完全理解法律的规定,仲裁请求有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上述两个请求您只能选择一个,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仲裁支持了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完全正确。

2、您可以再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至仲裁生效期间的工资报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3、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单位补发违法解除至仲裁期间的工资。由于诉讼和仲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您没有要求补发工资,仲裁当然不会主动给您追加请求。

 

(赵恒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律师联系方式:hengzhao@foxmail.com,电话:1391188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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