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施律师亲办案例
对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什么特殊要求
来源:杨丽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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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什么特殊要求?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男性无配偶,包括男性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无配偶的情况。三十周岁即可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但是,对于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法律则规定年龄要相差四十周岁才能进行收养,这是法律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所作的特殊规定,也是法律中被收养的女婴和女童的特殊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收养立法中有都类似的规定。这是从性别、年龄、生理特征、伦理道理等方面考虑而制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保护被收养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这里所称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是指包括四十周岁的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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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丽施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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