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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实务操作探讨
来源:姚志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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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实务操作探讨

 

[摘要]     检察机关一直以来对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以抗诉为主,量刑建议作为一种专门针对审判机关量刑均衡的监督措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对量刑建议在国内的现状和影响及其应有的因素进行分析,阐述量刑建议的法理和必要性,并对如何更好应用量刑建议,使之成为一项有效的监督手段提出相关制度构建的意见。

[关键词]   量刑建议必要性;理论与价值分析;问题及障碍;建议及细则构想

    量刑建议,又称求刑,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要求。这种权力也被称为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的确立和实现是新形势下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学界有观点认为检察建议权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观点认为检察建议没有法律强制力。确实,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但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检察建议在当前有着很大的必要性,而且从其本质属性上,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要求的[1]

一、量刑建议之必要性

(一)量刑建议是制约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均衡量刑的有力措施

    近年来,法院独家掌控的量刑机制越来越显出其弊端,突出表现在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扩张。立法的不明确赋予法官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被滥用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越来越大,在立法的明确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形成极为剧烈的矛盾[2]。我国刑事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最大不足就是在授权的同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有效的控权机制[3]。在立法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间加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进一步限制,有利于科学设定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边界。使自由裁量权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

(二)量刑建议是对检察机关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

    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抗诉,但作为检察机关主要监督手段的抗诉有着很大不足:1.抗诉条件要求严格,程序复杂,应用数量极少,无法做到对个案的普遍监督。2.抗诉权在实践中不断被削弱。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利用量刑建议进行监督就具有了重大的现实意义,可以与抗诉进行互补,成为重要的监督措施。

(三)量刑建议具有在宏观社会效果上提高法律公信力和可预测性的作用

    量刑建议制度则具有打破封闭操作、提高量刑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的无形监督功能。以检察机关参与量刑为手段,将监督的关口提前到量刑之前,形成和保障社会各界对量刑的参与机制,保证了审判行为的公开性、透明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各种腐败和违法操作。

(四)量刑建议是强化公诉职能,完善公诉职权的要求

    量刑建议权源于公诉权,属于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的司法请求权[4]。检察机关在公诉中行使量刑建议权,使得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上能给审判机关实体化、具体化的意见,使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内涵进一步得到丰富完整,刑事诉讼制度的层次结构进一步完善。因此,实施量刑建议有助于公诉权能的进一步完善。

(五)量刑建议在案件多发、司法人员较为缺乏的客观情况下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机关量刑不当会引起一系列诉讼争议,导致案件久拖不决,降低司法效能,增大司法投资,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5]。量刑建议一方面为审判机关提供程序性量刑参考依据,协助审判机关准确量刑,另一方面在法庭上公开提出量刑建议,可使被告人了解其判刑的依据,减少其不同意判决而上诉的几率,从而达到优化办案效率,减耗司法资源的效果,实现刑诉法效益价值之目的。

二、量刑建议权的权力本体属性的理论与价值分析

(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言中之义和必须要素

    刑事审判程序从启动到形成裁决结论,检察机关所承担的职责就是启动审判程序,向法官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请求法官据此裁判,而法官的职责则是充分听取控诉方的控诉和辩护方的辩解后作出判决。因此公诉人在向法官指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后,理应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向法官提出被告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请求。要求法官根据指控定罪是起诉书的定罪请求,而要求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则是量刑建议的范畴。因此,检察机关将两者都向法官明确提出才算完整地表达了自己对案件的整体请求[6]

(二)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不但具有合宪性与合法性基础,符合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而且符合人权保障的宪政理论。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具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价值意义。首先,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在客观上是对法院判决的监督。另一方面,量刑建议权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权的表现。在量刑建议的事实根据上,检察机关需要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情况进行合理考虑。因此,提出量刑建议也是对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被害人及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保护[7]

(三)量刑建议权的价值基础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国外实行量刑建议的国家,其量刑建议都具有此种或相近的价值追求。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法律的正义论和检察官的角色理论作为检察官量刑建议的根据[8]。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一种具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点的控辩式诉讼模式[9]。因此,量刑建议加强了量刑环节上的抗辩性。

三、我国目前量刑建议制度实施障碍

    一是量刑建议程序不规范。由于刑诉法没有对量刑建议作出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采纳程度存在极大差异,缺乏统一的规范要求。如在提出量刑建议的方法上,有的是在公诉词中提出,有的是在起诉书中列明,有的根据庭审情况最后口头发表。不规范不但使量刑建议实施混乱,且有损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量刑建议在现阶段仍处于建议的性质,没有法律对其强制力进行规定和保证,使得量刑建议在审判机关看来更多是一种形式意义,缺少约束力。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旦遭到法院的拒绝,检察机关的后续措施无法进一步跟进,最终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司法权威,使其功效无法得到彰显。

    三是还没有构建起完善的量刑多方参与机制。从机制构建要来讲,量刑建议必须要有参与各方,尤其是法院这一量刑主体的支持。但各级法院尚未对量刑建议有相关的支持配合方案,这将制约此项制度改革的发展进程。

    四是缺乏一套检法公认的量刑标准或量刑是否公正的评价体系,使量刑监督失却了一个可信的、相对客观的依据。由于检法两家评判标准不一,会出现检察机关认为量刑不当而法院却认为量刑得当,各有各理的情况,导致法院判决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较大出入。

    五是量刑建议制度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量刑建议制度功效的充分发挥有赖于证据开示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尚未建立完善证据开示制度。虽然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大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但并没有规定律师有证据开示的义务,检察机关不能通过证据开示了解辩方的证据材料,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四、量刑建议之立法和司法建议

    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行,实践中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并上升为明确的法律规定,量刑建议制度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至今尚未确定。要想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量刑建议的相关法律建设工作,从法制上保障量刑建议的实施

    1.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把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的职权之一,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建议作如下补充: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或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提出明确的请求意见并说明理由。

    2.制订有关量刑建议的司法解释。最高检、最高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问题加强磋商、加强研究,并联合制定下发有关司法解释,用于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量刑透明化、公开化,达到庭审程序的公正,实现案件实体的公正。

    3.出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施细则。检察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加强对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制度的探索和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实施办法,统一规范刑事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使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行使量刑建议权,做到有章可循,有矩可依。

(二)探索构建量刑监督工作机制,将量刑监督由个案监督转为个案监督和宏观监督相结合

    个案监督主要是解决个案中存在的问题,而宏观监督则主要解决类案、或者工作中的根本问题。宏观监督是指针对法院不同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如案件情况基本一致但量刑相差较大的案件有针对性地收集判决并加强调查研究,集中向法院提出要求更改。个案的量刑建议是量刑监督工作的向前延伸,宏观监督是量刑监督工作的向后延伸,这两种监督方式从不同阶段、不同角度对量刑问题进行监督,构成了较为完善的量刑监督工作机制。

(三)量刑建议需要对各种罪名类似情节的案件统一地进行创造性总结,确立判例指导或判例参考制度

    两高可以对于常见的罪行及其可能存在的情节在充分总结、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一个较为详细的由不同情节构成决定的量刑幅度,作为检察机关发表量刑建议和评判量刑是否合理的基本评判依据。尤其是可以以地区为单位,从该地区实情出发,制定某个地区、某个法院类似罪名、类似情节判决的量刑标准,作为后来的类似罪案进行指导和参考。如深圳市法院制定了常见案件的量刑幅度标准,要求各法院法官以该标准为参考进行。虽然该标准还很概略,只是针对量刑幅度,远没有达到量刑建议的细化要求,但已经具备了雏形。这类标准最好由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共同研究制定,并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的量刑均产生约束力。

(四)着重赋予量刑建议的约束力

    赋予量刑建议一定的约束力却是发挥其作用必不可少的。量刑建议产生约束力是量刑建议发挥作用的前提,检法两家对量刑建议的约束力问题达成一致又是量刑建议产生约束力的前提。最高检、最高法应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加强沟通、磋商,联合制定下发相关的会谈纪要、文件甚至是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以指导量刑建议的开展。最好是由检法两家的共同上级机关主导,连同检察机关和法院共同制定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确保量刑建议有实质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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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刚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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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志刚
  • 执业律所: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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