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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除宁波市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详细对照表
来源:陈焕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浏览量:1173

2012年浙江省(除宁波市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详细对照表

序号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备注

1

残疾赔偿金(①60周岁以下为20年;                 ②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周岁以上为5年。)

等级

城镇

农村

浙江省统计局公布了2011年度人民生活水平的相关数据,从2012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将根据最新的数字进行判决。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971元,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071元;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437元,浙江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644元。

一级

30971*1.0*年数

13071*1.0*年数

二级

30971*0.9*年数

13071*0.9*年数

三级

30971*0.8*年数

13071*0.8*年数

四级

30971*0.7*年数

13071*0.7*年数

五级

30971*0.6*年数

13071*0.6*年数

六级

30971*0.5*年数

13071*0.5*年数

七级

30971*0.4*年数

13071*0.4*年数

八级

30971*0.3*年数

13071*0.3*年数

九级

30971*0.2*年数

13071*0.2*年数

十级

30971*0.1*年数

13071*0.1*年数

2

残疾辅助器具费

每具假肢费价格×20年÷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普通适用型标准可咨询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电话0571-88841896、88845996。

3

丧葬费

17865.5元

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731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

被抚养人生活费        (ⅰ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                     ⅱ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下为20年;                 ②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周岁以上为5年。)

城市

农村

标准: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系数说明:伤残的乘以伤残指数,死亡的乘以100%。                    限额说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0971*系数*年数  (被抚养人有数人,总额不超30971元)

13071*1.0*年数(被抚养人有数人,总额不超13071元)

5

医疗费

有保险可报销

医保范围内都可报销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不可报销

乙类药一般按20%核减报销

6

误工费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标准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35731元)计算。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7

护理费

参照误工费

参照误工费

8

死亡赔偿金

城镇

农村

60周岁以下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同一级伤残标准

同一级伤残标准

9

交通费

按实际发生费用

需要有效发票证明

10

住院伙食补助费

伤者(30-15);陪护人员:30元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11

住宿费

150元*天数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12

后续治疗费

 

 

 

 

 

标准确定方法:                        1. 按既往已发生费用的平均数计算2.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治疗费用评估。                         3. 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建议进行计算。                 计算时间方法::按预期平均寿命计算;直接按20年计算的;还有将两者结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带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后续治疗费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所产生的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13

精神损害费

一般不超过5万元

未能够上伤残的,可参照残疾赔偿金标准来确定。

14

直接财产损失费

根据受损财产的实际直接损失计算

提供发票等相关依据

15

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货运客运车辆在维修期间的损失,责任人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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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焕柱
  • 执业律所: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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