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亭律师亲办案例
答辩意见
来源:蔡亭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7
浏览量:4103
 

关于曹爱华等人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

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上诉一案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曹爱华等五人。

被答辩人: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答辩人诉被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固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判决后被答辩人提出上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认为

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固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二、     对被答辩人上诉观点的反驳

1、          关于被答辩人称应按农村标准赔偿问题:

受害人凡文秀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事发时其在淮南市沈巷运输公司打工,在淮南市八公山镇蔡洼村居住已二年多(原审已提交证据证实)。由于淮南市矿区经济的发展和矿区范围的扩大,八公山镇大部分村、镇已融入城区之中,成为城中村(如我们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银钱村),受害人凡文秀所居住的八公山镇蔡洼村在其去世前已更名为蔡洼社区。依据最高法院对于此类问题批复的有关规定,对于受害人凡文秀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看待。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城镇标准作出判决是恰当的。

2、          关于被答辩人称商业三者险应按70%的比例承担的问题: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指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凡文秀事发时骑的是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又负有主要责任,据此规定,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审法院判处被答辩人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3、          关于被答辩人所称诉讼费问题: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一个基本的诉讼常识。原审法院对于本案的一审诉讼费处理是:交强险部分的诉讼费由肇事司机承担,商业三者险部分的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认为这是非常恰当的。

三、    需要说明的问题:

   肇事车辆在被答辩人处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系不计免赔,且包含五万元的精神抚慰金。由于被答辩人在庭审后才提交相关证据,肇事司机既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相关材料,致使答辩人在提赔偿请求时把精神抚慰金放在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如果答辩人把精神抚慰金放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之内,被答辩人还要多赔偿一万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固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使死者得以告慰、生者得以安抚!

此致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曹爱华     曹从军

                                     曹从蕊  曹从阳  曹辉

                                     20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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