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受一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的时效可以中断和中止,中止指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的情况。如某劳动者在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仲裁时效开始计算,应当算至次年的1月1日。但是,在当年12月1日发生了地震,直至次年1月3日各项工作才步入正常,在12月1日到1月3日期间,该时效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了中止,其剩余1个月的时效从1月3日继续计算。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无法申请仲裁的理由。中断指时效发生中断之后重新计算,以前的时效不再计算,中断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内。如上述例子,在当年的10月1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自己的权利主张,则其仲裁时效从10月1日重新计算1年,到次年的10月1日。但是,如果该劳动者在次年的1月3日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则该劳动者没有在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因此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该劳动者就没有申请仲裁的时效了。法定的中断实效事由包括: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3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