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作义律师亲办案例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格式
来源:董作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5
浏览量:932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住北京市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月,原告与第一被告正式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期限为2008年1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同年同月第一被告将原告派遣至第二被告处工作。2008年9月15日19时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伤重需治疗未再前往第二被告处上班。2009年12月23日,第一被告向原告送达“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两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6日,原告向太仓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8月23日,XXX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案字【2010】第XXX号裁决书,裁决书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为2125元(850元/月*2.5月),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认为:1.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因为原告在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交通事故治疗阶段(同时也处在误工期内),经XXX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在伤前、伤后误工期的月均工资为4500元;2.2009年12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记载,原告工作起止时间为2007 年1月22日至2010年1月30日,按规定至少应计算为3个月支付补偿金;3.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第二被告为实际用工单位,由其享受劳动成果,依法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江苏省XXX人民法院

          附:1、本状副本2份

具状人:XXX

2010年8月26日

 

以上内容由董作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作义律师咨询。
董作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海淀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4号楼16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作义
  • 执业律所:
    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006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海淀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4号楼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