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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写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来源:张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1
浏览量:2948

用复写纸写的借据能否等同于原件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呢?本市居民赵宝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他手持一张5万元借据的复写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欠款,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后,对复写件是否能作为证据一直持有争议,最终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认定复写件属于原始证据,支持了赵宝的诉讼请求。

  早在2001年年底,王琴向赵宝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给其出具了一张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借据。但该借据是复写件,一式两份,由王琴签名,赵宝保留一份。事后,王琴一直未归还欠款。2003年初,赵宝持5万元借据的复写件到法院起诉王琴,索要借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判决王琴偿还借款5万元。

  判决后王琴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宝所持的借据是复写件,没有原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判决驳回赵宝的诉讼请求。对于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赵宝自然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在中级法院再审时,王琴申请对复写件中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公安部鉴定,复写件中的签名是真实的。中级法院再审认为,复写件系经过媒介复写纸而形成,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且经过公安部对复写件中的签名鉴定,故判决,维持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赵宝的诉讼请求。对于再次更改的判决王琴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市高院经审查认为,复写件虽然不能等同于原件,但因复写件系经过媒介复写纸而形成,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属于原始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中级法院再审判决对复写件借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高级法院支持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驳回王琴的再审申请。

  ■ 法官点评

  本案的症结是对复写件的认识。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是把复写件等同于复印件。实际上复写件与复印件是有区别的。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复写是经过媒介复写纸书写,一次可以写出若干份。复印是照原样重印。

  本案唯一的物证是一张复写件的书写借据。因为复写件不是原件,是经过媒介复写纸而形成,不等同原件。复写件虽然不能等同于原件,但复写件系经过媒介复写纸而形成,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可以一式两份,或多份,每一份,都是与原件一次同步完成,均应属于原始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中级法院再审判决对复写件的借据予以认定是正确的。需要指出的是,该类复写件的借据,不管存在几份,在依法认定了其中一份的效力之后,其他的就自然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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