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词
来源:刘昊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3
浏览量:12401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有关规定,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马XX的近亲属马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仅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宁检刑诉(2010)第117号之起诉书指控马XX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不能成立。

如果指控被告人马XX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前提必须是存在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而马XX也必须参加了该组织。而起诉书自始至终均未能说明该组织名称是什么,马XX参加的什么名称的黑社会组织,该组织机构章程,分工,及资金来源又是如何界定的;基于本案而言,马海X、马立X是亲兄弟关系,他们之间既无章程,也无分工,更没有以其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轰动,他们虽然实施了一些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仅是一些个案,不能称得上利用黑社会组织的名义实施犯罪,也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而起诉书却称:自1995年以来,被告人马立X、马海X利用组织恶名在永城市茴村乡一带,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暴力敛财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辩护人认为:作为起诉书的这段指控极为笼统,且不具体,既然表述该组织利用组织恶名,那么起诉书首先说明该组织名称是什么,如果该组织不存在,那么利用组织恶名一说就成为无源之本、无土之木,根本无从谈起,其指控因其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法关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四个特征: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基于本案而言,起诉书指控马海X、马立X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该解释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在组织结构上并不严谨,实质上也没有什么组织,更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他们仅仅是亲兄弟关系,这样的关系和法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说相去太远,又怎么说他们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呢?作为马XX而言,身为马立X的女儿,根本不知道什么是黑社会,也从来没有以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表示参加黑社会,更没有在黑社会的只是下具体实施犯罪轰动,至于马XX参与殴打余XX、王XX等行为,纯粹是家庭内部矛盾,为发泄心中私愤而做出的粗暴举动,与黑社会活动一说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根据《刑法》第294条之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具有以下主客观特征

1.       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

而作为本案被告人马XX而言根本不知道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从来没有表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更没有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指使或者安排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起诉书指控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马XX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起诉书指控称: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马永X伙同马立X.、马立X、马XX、马XX、韩XX在马立X家中,以余XX和王XX有不正当关系为由,殴打余XX、王XX、张XX,事后又敲诈张XX14700元。鉴于此指控马XX构成敲诈勒索罪,本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刑法》274条之规定: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主客观条件

1.       行为人必须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

2.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基于本案而言,马XX之所以殴打余XX和王XX,是因为余XX是其已经举行过结婚仪式的丈夫,王丽是自己的亲妹妹,其丈夫如果同自己的妹妹有不良关系(该关系无论是否客观存在,哪怕是听说)马XX作为一个常人,心里上是无法平衡的,精神上的打击也是可以理解的,对于一般人而言都是无法接受的,心中的火气也是无法平息的,所以马XX殴打余XX和王XX完全是为了平息心中窝囊气,而其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勒索钱财,更没有敲诈和勒索钱财的故意。在客观上,马XX也没有具体实施勒索行为,更没有非法占有该财物,既然马XX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威胁之行为,更没有非法占有该笔钱财,故起诉书指控马XX构成敲诈勒索罪明显不当;在本案中马XX、余XX、张XX他们是一家人,即使有点不当,也只能局限于对家庭事务问题上的处理不当,而不能一概简单的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假如这样认定,就完全违背了《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立法本意,势必扩大敲诈勒索罪的外延,导致更多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由此引发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马XX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但缺乏事实依据,而且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三:起诉书指控马XX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能成立。

起诉书指控称:200712月三十日下午,被告人杜XX、马XX开车经过茴村乡吕店时,与郝XX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被告人马XX纠集马XX、马XX等人将郝XX等人打伤。

辩护人认为:该起诉书的指控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我的当事人马XX的供述显示,马XX是因为发卡的事情给马XX打电话联系,恰巧听说马XX和他人发生争执的情况,于是他就同李XX一块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刚好碰上一个人要抓被告人马XX,马XX基于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同那个人撕扯了一下。

通过对以上事实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第一:马XX到吕店并非是马永X的纠集和安排,也不是马永X指使其去的;第二:马XX到现场后仅仅同另一个人发生了撕扯,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我国<刑法>292条所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在本案中,马XX根本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了聚众斗殴,马XX之行为充其量是违反了《治安处罚法》,根本达不到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程度,其也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故起诉书指控其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马XX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及聚众斗殴罪均不能成立,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昊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以上内容由刘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昊律师咨询。
刘昊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2509好评数2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商丘市南京路豫鑫国际一号楼一单元913室
197-1125-899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昊
  • 执业律所:
    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4*********5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97-1125-8999
  • 地  址:
    商丘市南京路豫鑫国际一号楼一单元9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