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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析交通事故中的法律事务
来源:要鸿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7
浏览量:409

案情介绍:2009年7月20日23时15分,李某驾驶雇主王某的大货车从A市拖水果往B县方向行驶,途经C国道1777KM处,与步行的高二学生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张某的父母为培养其花了毕生心血,明年就要参加高考。因该事故致使其死亡,造成了他们巨大的精神痛苦。虽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至今仍未获得赔偿,故张某的父母将肇事者李某及车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王某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即李某当日驾车途经事故发生地,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当日步行事故发生地,横过公路时,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被告王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作为李某的雇主和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张某父母人民币220716元;被告李某赔偿张某父母人民币49082元,被告雇主即车主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1804元。

律师点评:来来往往的车辆,来来往往的行人,其实这来来往往的又何止行驶、行走着的“车辆”“行人”?还包括家人、朋友等所有相关的人群!这样使驾驶者、行人对于行驶、行走既是一种必须又变成了一种责任! 因为如果稍不注意导致事故的发生,就会使一群人为之慌乱、伤心!

但是,有时候即使是当事人尽到了最大的安全注意义务,最终还是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以后已经使当事人从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打击,正常的生活秩序已经被严重打乱。了解正当的交通事故纠纷解决途径对于及时解决纠纷、早日结束伤痛的日子、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是必备的法律常识。

提请大家注意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期限及时效问题,以免延误时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1.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申请事故调解的时间制: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

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日.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
    2.检验鉴定的时间限制: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3.尸体处理的时间限制: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名尸体,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4.出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限制: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5管辖权争议的提出时间限制: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事后报警证据提交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6.交通事故起诉的诉讼时效限制: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7.法院立案以后的相关时效限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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