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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
来源:吴寿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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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释义内容: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生产企业为了维护自己商品的信誉,使用文字名称或图形,经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从而取得商标专用权。我国早在1950年就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6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商标法,1993年和2001年又两次对该法作了修订。国务院也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对加强商标管理,维护企业信誉,鼓励企业开创名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凡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其他企业的商品信誉,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竞争秩序,必须予以惩处。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2.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根据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关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包括:(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的处罚分为两个档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如下情形:(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下列情形:(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实务操作参考: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元以上的;

  ()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造成恶劣影响的。

  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中都将《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定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但从商标法的角度,应当称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更为适当。因为,在商标法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指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法》的48条规定的以非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后一种行为显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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