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国利律师亲办案例
良心的公证
来源:郝国利律师
发布时间:2006-09-12
浏览量:703
    很多的时候我都在思考着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不去做一个具有公证良心的人?道德的砝码在生活中渐已失去了它的束缚,因为经济社会的浪潮冲击已经使我们渐渐失去了对自己的欲望的遏制,我们所要求的东西实在是太多而太多,但是,在我们的内心中仍然要将那种欲望做为前进的动力,于是,在每一步的行程中都打上了私欲的烙印.而要求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就在此淡化了,我们的良心何在?法律作为社会进化的管理的最高形式所具有的功能就是规范着一切人性的表现形式,那么,如果法律不能给人以公证的良心,它就会依然的失去了对社会道德的约束,我认为,树立道德规范的物质基础是经济,而发挥着对经济的促进作用的是法律的严密而规范,公证而具有道德的作用.在此我仍然坚信着,如果将法律制度的建设放在了与经济建设相同的地位,甚至说,将法律的意识放在了思维的前位,那么,社会的进步就是人性的进步,而不是仅仅将人性发挥了它的本能作用,而是发挥了人性的积极作用.法律在此张扬了一种人类文明.
以上内容由郝国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郝国利律师咨询。
郝国利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17好评数0
内蒙古包头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郝国利
  • 执业律所:
    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9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内蒙古-包头
  • 地  址:
    内蒙古包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