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施律师亲办案例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吗
来源:杨丽施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1
浏览量:310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吗?
如果同居双方是无配偶的情形,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一方想解除同居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只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只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作出的解除同居关系的决定有效,不需要法院判决才能解除。如过同居一方或双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情形的,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查明属实后,依法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

怎样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没有履行结婚登记,也不属于事实婚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因此,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和子女问题作妥善安置。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另一方也可单方解除,属于同居者个人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阻挠。

以上内容由杨丽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丽施律师咨询。
杨丽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9好评数0
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丽施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6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