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东峰律师亲办案例
向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蒋悦明致敬
来源:应东峰律师
发布时间:200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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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悦明,人民警察,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2005年9月18日,仙居县大战乡樟树下村三名儿童在桐园溪玩耍时掉入采沙的溪坑中溺水身亡,仙居县车头制药厂向他人所买的沙来自该溪坑。当夜,多人到车头制药厂抬尸闹事,冲击车头制药厂,车头制药厂的人身财产安全及生产生活秩序遭受严重威胁。仙居县公安局接警后,指派蒋悦明带领干警,前往现场平息事态,执行公务。在蒋悦明与其他干警执行公务过程中,参与闹事的歹徒砸破铁树花盆,用铁树花盆碎片当凶器袭击蒋悦明及其他执行公务的干警。蒋悦明的双眼被歹徒用铁树花盆碎片击伤,造成蒋悦明左眼球破裂、穿孔,医院行右晶切+玻切(即切除右眼晶体、玻璃体)+重水+注油术;左眼屈光不正,矫正视力4.4(0.25)。经鉴定,蒋悦明的受伤害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四级。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将悦明为因公致残四级残疾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将悦明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中,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在非工作时间,遇紧急情况,置自身安危而不顾,挺身而出执行公务,不怕牺牲,以自已的实际行动向人民交了一份好答卷。
    作为律师,我向人民警察蒋悦明致以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我们在向因公致残人民警察蒋悦明致敬的同时,希望蒋悦明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关组织领导的维护和保障,不要让英雄的血泪往肚里流。
                      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东峰
                              200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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