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批新潮人士,他们为了避免因结婚离婚而导致的财产纠纷,就选择了财产约定这种形式来对双方的财产作出划分,那么这样的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它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情介绍:
张男与王女2005年结婚,结婚的时候,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屋归王女个人所有。2008年,王女提出离婚,依据约定要求将房屋判决给王女,张男不同意,认为此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约定无效。
案件分析: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基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一种特殊的双方法律行为,还必须满足其本身性质所决定的特殊要求,具体要求如下:第一、必须是夫妻双方就其财产订立的协议;第二、夫妻双方必须在进行约定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第三、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第四、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内容要明确。
王女的案例中,张男和王女是以书面形式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的,且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以判决的形式支持了王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