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代理人就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以下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首先,原、被告双方婚前无任何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是在198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父母在误信被告陈述、且在原告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包办了原告的婚事。可见,原、被告双方在结婚前,是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的。
其次,原、被告双方在结婚后依然没有建立起任何的感情。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由于双方婚前本身就没有感情基础,没有相互了解,导致婚后双方生活格格不入,经常的吵闹成了生活中的常事;第二,由于被告婚后整天游手好闲,不问孩子读书,不管家庭生计,对孩子和家庭的不负责任,使得原本就贫穷的日子过的更加艰辛,让原告无法对其产生感情;第三,原、被告双方自从2007年5月份以来就已两地分居至今,双方之间已形同陌路。
最后,原、被告双方今后无和好的可能。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第一,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极其坚决,不会改变;第二,被告对家庭、孩子自始至终不负责任,已彻底让原告对其失去信心;第三,原告于2007年向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于被告的以死相逼,最终原告只能撤诉。但是自原告撤诉之后至今,被告准备了刀子、农药等物品四处寻找原告,且扬言原告如再要离婚,就毒死、杀死原告,原告的人身安全现在尚处于不安全状态,更不要说今后双方能和好了。
二、关于离婚后与财产有关的相关问题:首先,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务;其次,原告放弃在肥东县桥头集水泥厂职工宿舍居住的权利,由被告居住。以后如水泥厂进行房改,房子该如何处理,原告皆不过问。职工宿舍里的家具、彩电等共同财产,原告均自愿放弃;最后,鉴于原告退休后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原告愿意在被告年老时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
三、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高峰现已成年,不存在由谁抚养的问题。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应准予离婚,望法院判如所请!
代理人:程林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