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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以同一侵权事实同时判决
来源:程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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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评定的伤残等级计算致害人应当给付的残疾赔偿金。以往在司法实践中,残疾赔偿金在一定意义上代替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这种状况改变了。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余某驾驶雇主A客运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途经XX国道转弯处时遇戴某横穿公路,余某因避让措施不力,造成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戴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戴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至2008年4月,经xxxx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鉴定:戴某头面部损伤致双眼视力下降,伤残评定为六级;腹部损伤致肠破裂,伤残评定为十级。此次交通事故给戴朋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创伤。戴某以人身损害侵权诉讼将A客运公司和余某告上法庭,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评定费和残疾赔偿金,双方均无异议。但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是否赔偿与金额,双方争议较大。那么,在被告承担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评定费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责任后,是否还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呢?

    分析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事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不负侵权赔偿义务。致害他人的高速运输车辆所有权人对侵权事实承担赔偿责任。残疾赔偿金是残疾人因为身体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常生活而必须支出的生活费和相应的花费,这是一种对受害人残疾后所需的相应支出的经济费用大约估计作出的赔偿项目。残疾是精神受损的发生原因,精神痛苦是肉体残疾后精神不断循环变化的过程精神痛苦是难以触摸、难以衡量、难以等价的无形因素。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计算,是对人身残疾的经济给付,解决了残疾本因带来的可量化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后果的赔偿。残疾赔偿金同精神抚慰金不可等量计算。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为体现人类的自由博爱的法律精神,对精神痛苦的物质化计量成为现实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条明确的以法律的形式支持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可以以同一侵权事实同时判决。

本案例中,法官审理案件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填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残疾无法康复原状必须支出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是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还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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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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