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林律师亲办案例
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构成侵犯肖像权
来源:程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0
浏览量:1391

在《肖像权亦不可随意主张》一文中,我们说到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那么,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就一定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吗?

案例介绍:

小李是电脑高手,平时就喜欢PS图片,然后将比较搞笑的PS图片发到一些论坛中与大家分享。2010 年10月9日上午十点,小李接到法院传票,一程小姐以侵犯肖像权将小李告上了法庭。小李惊慌失措的找到我,说自己经常PS图片都没有事,怎么这次就出事了?不听人说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吗?

分析解答:

小李经常PS图片没有事,并不代表其PS行为就是合法的;小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有时也会构成侵权肖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原本漂亮的程小姐,在被小李PS的照片上,程小姐龇牙咧嘴,严重丑化了其形象,小李的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所以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有时也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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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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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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