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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来源:赵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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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遇到交通事故的案子,不在少数。车辆受到了损失,需要修理,那么在修理期间,车辆不能营运,给车主及司机造成的损失就是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是发生的未来的,确定的,必然的损失,也是由于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赵涛律师:13831516173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停运损失的多少,时间的长短在于原告一方。法院对于汽车在修理期间的认定有所不同,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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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赵涛
  • 执业律所:
    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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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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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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